内容正文:
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专题复习
【知识梳理】
一、中央体制
时期
发展历程
先秦(萌芽)
王位世袭制:使政治权力由“传贤”变成“传子”;宗法制规定嫡长子继承制,“家国一体”,周王既是天下大宗,也是最高领袖
秦朝(创立)
皇帝制度:皇帝总揽一切军政大权。三公九卿制:设置丞相、御史大夫、太尉,分管行政、监察和军事;下设诸卿负责具体事务。文书制度:以邮传为中心的文书传送系统
两汉(发展)
汉武帝重用身边的侍从、秘书等,建立“中朝”,削弱相权;东汉加强尚书台的权力
隋唐(完善)
三省六部制:中书、门下和尚书三省长官均为宰相,分工明确,互相牵制,从而分散相权;尚书省下设六部,具体执行国家事务;保证了皇权独尊
宋朝(加强)
二府三司制:中书门下、枢密院分掌行政和军事,三司分管财政,增设参知政事为副相,分割相权。设禁军管理机构“三衙”与枢密院分权
元朝(加强)
中书省是最高行政机关,其长官行使宰相职权;枢密院为最高军事机构,宣政院管理西藏和佛教事务
明朝(强化)
明太祖废除丞相,设置殿阁大学士协助处理政务;明成祖时,设立内阁,内阁大学士开始参与军国大事的商讨
清朝(顶峰)
清初军国大事由议政王大臣会议处理;设立奏折制度,提高了决策效率,强化了对官僚机构的控制;设军机处,君主专制制度发展到顶峰
二、地方体制
时期
发展历程
周代
实行分封制,加强了王权,周王成为“天下共主”;春秋战国时期,分封制崩溃
秦朝
废除分封制,推行郡县制;建立中央集权制度,加强了对地方的控制,奠定了中国古代统一多民族王朝的基础,促使贵族政治转向官僚政治
汉朝
汉初实行郡国并行制;汉武帝颁行“推恩令”,设置刺史。封国制导致“七国之乱”,“推恩令”加强了中央集权。东汉晚期,形成州、郡、县三级制
隋朝
隋朝废郡,以州统县,实行州、县两级制
唐朝
实行州、县两级制,后道成为地方一级行政实体;中期设节度使,后形成藩镇割据的局面,严重削弱了中央集权
宋朝
由州、县两级发展为路、州(府)、县三级制;由文官任地方长官,州级设通判监督,路级设“四监司”监督,加强了中央集权。从宋代后,中央确立了对地方的优势
元朝
实行行省制度,形成省、路、府、州、县多级行政制度。设北庭都元帅府、宣慰司等管理军政事务
明朝
废行省,设三司,形成省、府、县三级行政制度,将地方权力进一步集中到中央,乌思藏设行都指挥使司,东北设奴儿干都司
清朝
清承明制,巡抚为一省长官,又设总督掌管一省或数省军政大权,形成省、府、县三级行政制度
三、中国古代官员的选拔与管理
西周至春秋
选官制度
世官制:官位世袭的制度,贵族世代垄断高官
春秋战国
选官制度
各国鼓励举荐有才能的人为官或依据军功授予官职
秦汉
选官制度
秦:官员选拔主要是“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制度
汉:汉武帝推行察举制,分常科和特科。积功劳为官和征辟等,也是官员选拔制度的重要补充。东汉末年,豪强大族控制了地方选人权
考核制度
秦汉官员考核主要是上计制,每年岁末,郡国汇总,上报中央,御史参与审核
监察制度
秦汉建立了以御史大夫为首的中央监察体系。汉武帝时地方上设刺史制度,将全国划分为13个州部,刺史代表皇帝巡行郡国
魏晋南北朝
选官制度
九品中正制:各州、郡大中正、中正根据家世、道德和才能评定士人资品,分为九等,后来随门阀士族势力发展,中正选人只看家世
考核制度
曹魏、西晋、北朝制定了相应的考核法规,但门阀士族势力强大,战乱频仍,大都流于形式
隋唐至两宋
选官制度
科举制:隋唐以分科考试选拔人才,分为制举和常举、两宋科举制度进一步发展完善,成为选拔官员的主要途径
考核制度
隋唐:官员考核归属尚书省吏部,隋朝九品以上官员每年要考核,唐朝以品德和才能为标准考核官员
宋朝:制定了严格的标准考核官员
监察制度
隋唐: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构,长官为御史大夫。唐太宗将全国分为十道监察区,委派监察官定期或不定期巡回监察
宋朝:中央设御史台;地方划分路为监察区;台谏合一
元明清
选官制度
元:部分保留蒙古传统方式,后恢复科举制,仍时断时续
明清:科举考试分乡试、会试与殿试,从四书五经中命题
考核制度
明:考核有考满和考察。考满是对官员任职期满的考核,结果分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考察包括外地官员三年一次的朝觐考察和京官六年一次的京察
清:三年一次的京察和大计,分别考察京官和外省文官
监察制度
元:监察机构中央设御史台,地方设行御史台、肃政廉访司
明清:监察机构主要有都察院和六科,合称“科道”
四、户籍制度的演变
战国
国家大规模编排民户,制定户籍。无论男女,都在政府的簿籍上有登记
秦朝
户籍实行分类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