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第九章 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课件)- 《旅游法律与法规(第三版)》同步教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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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旅游法律与法规
(第三版)
第九章 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了解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概念、等级划分及主管部门;了解地质公园的概念及世界遗产的种类;
·理解风景名胜区规划程序及内容,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理解文物的所有权及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及修缮原则;
·掌握风景名胜区的利用和管理保护原则;掌握自然保护区的区域结构及管理;掌握文物的保护与管理。
能力目标:
·能践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利用规定;
·能区说明文物的种类和区分文物的所有权;
·能践行文物考古发掘、收藏及出境管理规定。
第一节 风景名胜区管理法律制度
一、风景名胜区的概念
具有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为风景名胜区。
二、风景名胜区等级的划分及管辖
(一)风景名胜区等级的划分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名胜区两级。
(二)风景名胜区的管辖
国务院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三、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及规划的内容
(一)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编制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内容
1.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风景资源评价;
(2)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3)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4)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5)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6)有关专项规划。
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期一般为20年。
2.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四、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一)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1)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2)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①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②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③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④乱扔垃圾。
(3)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4)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二)风景名胜区的利用和管理
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法律责任
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的罚款。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节 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制度
一、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负责对国家自然保护区进行执法检查。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址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区域构成及管理
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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