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第五章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课件)- 《旅游法律与法规(第三版)》同步教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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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律与法规 (第三版) 第五章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了解旅行社的概念及其业务经营范围、旅行社的市场准入制度; ·理解旅行社的经营规则 ·掌握旅行社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能力目标: ·能说明旅行社的概念及其业务经营范围 ·能模拟操作旅行社的设立 ·能践行旅行社的经营原则和经营规则 ·能结合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制度,分析相关旅游案例   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009年5月3日《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实施。 2013年颁布实施的《旅游法》也对旅行社的经营进行了规范。 第一节 旅行社概述 一、旅行社的概念及《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旅行社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包括: (1)安排交通服务; (2)安排住宿服务; (3)安排餐饮服务; (4)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娱乐等服务; (5)导游、领队服务; (6)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 (1)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 (2)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3)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度假、休闲等事务; (4)其他旅游服务。 二、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 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包括: 境内旅游业务 入境旅游业务 出境旅游业务 边境旅游业务。 第二节 旅行社的设立与审批 一、设立旅行社的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旅行社的程序 (一)申请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设立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3)企业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经营场所的证明; (6)营业设施的证明或者说明;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取得业务经营许可证 受理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申请,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受理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申请,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存入质量保证金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旅行社在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的,应当设立独立账户,存期由旅行社确定,但不得少于一年。账户存期届满,旅行社应当及时办理续存手续。 旅行社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银行担保,其担保期间由旅行社与银行约定,但不得少于一年。担保期间届满前3个工作日,应当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新的银行担保。 三、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 旅行社根据业务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设立旅行社分社(以下简称分社)和旅行社服务网点(简称服务网点)等分支机构。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简称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简称设立社)的名义从事《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四、外商投资旅行社 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条件享受国民待遇。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节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概述 2011年4月12日,根据《旅行社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旅游局颁布了《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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