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课 第1框 保障各类物权(Word教参)-【优化指导】2023-2024学年新教材高中政治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统编版2019)

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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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第一框 保障各类物权 课标要求 素养目标 列举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物权的主要类型,懂得维护物权的途径 1.政治认同:保护财产权,激发经济活力 2.科学精神:尊重他物权,保护知识产权,创造社会财富 3.法治意识:明确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对应学生用书P11] 知识点一 定分止争——所有权 1.财产制度 (1)作用: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 (2)地位:是一个社会得以稳定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制度。 (3)法律规定财产权的意义 ①有利于确定财产归属,并以此促进财产的流通使用。 ②保护财产权就是保护劳动、保护发明创造、保护和发展生产力。 ③国家通过不断完善财产制度,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权,激励人们创业创新。 (4)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2.财产权与物权 (1)财产权: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能够给民事主体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 (2)物权 ①含义: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②类型:所有权、他物权。 ③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创设 物权平等 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3.所有权 (1)含义: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类型:国家所有(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 (3)取得方式 ①不动产: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对于房屋等不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法律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形中,不动产所有权取得可以不经登记而发生效力。 情形 取得所有权时间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 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 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②动产: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一般来说,所有人按照转让财产所有权的意图,直接把财产交给对方占有,对方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 (4)共有关系:在生活中,可能由多人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从而形成共有关系。 知识点二 物尽其用——他物权 1.含义及类型:是所有权之外的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 2.实质: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分别对应的是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3.用益物权 (1)含义: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类型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就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②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村民有权长期占有和使用宅基地。 ③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依法利用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在生活中,这项权利往往与房屋所有权相联系。 4.担保物权 (1)含义: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在他人财产上设立的物权。 (2)类型 ①抵押权:债权人通过抵押而在他人财产上享有的权利。 ②质权:债权人通过质押而在他人财产上享有的权利。 ◆知识拓展 善意取得 (1)含义: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价格合理),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要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2)条件:其一,受让人是善意的,也就是说,受让人在受让该财产时并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其二,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而不是无偿的或者以不合理的价格获得的财产。其三,受让人已经完成了取得物权的公示,即对于应当登记取得物权的财产已经办理了登记,对于不需要登记的财产已经实现了交付。 ◆知识拓展 国家所有权取得的方式 除通过法律直接公示属于国家所有外,国家所有权取得的方式还包括:(1)没收;(2)赎买;(3)积累资金;(4)税收;(5)征收、征用;(6)罚款和罚金;(7)依法取得无主财产。此外,开展国内民事活动、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接受赠与等,也是国家所有权取得的方法。 ◆特别提醒 (1)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一项重要且特殊的财产权,但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2)依据法律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3)《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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