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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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生命健康俱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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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肖像受保护
名誉隐私不可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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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识别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
1.理解民法典保护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的重要意义。
2.结合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理解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重要性,探讨未成年人在生活中自我保护的方法,明确全社会共同解决学生欺凌问题的措施。
3.了解姓名权、肖像权的含义与具体内容,明确保护姓名权、肖像权对于民事主体的重要意义。
4.了解名誉权、隐私权的含义与具体内容,明确保护名誉权、隐私权的重要意义。
课标要求
学习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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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关系;
数字时代的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
学习重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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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康俱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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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与分享:杨某在参加高二新学期开学典礼时,突然腹部剧痛,晕倒在地,学校紧急将杨某送入医院。医生诊断其脾脏严重出血,于当晚进行了牌脏切除手术。手术后,杨某才向父母道出一个秘密:自入读该校起,他就经常被某些同学无故殴打。两天前,杨某又一次遭到同班同学夏某、林某和张某的围殴,他忍痛两日终致这危险的一幕。
(1)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请说说你的理由。
(2)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谈谈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在生活中学会自我保护,全社会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学生欺凌问题。
提示:(1)①夏某、林某和张某严重伤害了杨某的生命健康,触犯了刑法,属于犯罪行为,且夏某等人是高二学生,达到了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且依法承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民事责任。
②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例中的学生欺凌事件发生在校园内,在学校正常工作期间,据此可以判定学校未尽到监护责任,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青少年要敢于同学生欺凌说“不”,在保全自己、减少伤害的前提下,借助家庭、学校等力量,同学生欺凌作斗争。解决学生欺凌问题需要构筑起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四道防线,形成全社会关心、保护未成年人的有效机制和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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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人身权的内涵
(1)人身权被称为非财产权,是指不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不直接具有经济价值且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财产权则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
(2)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区别有以下两点:
①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继承与放弃的;
人身权一般不能转让,不能继承,也不能放弃。
②侵害财产权的法律救济,一般依据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
由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
对于侵害人身权的法律救济,则在赔偿经济损失之外,通常还会适用诸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并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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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身权的种类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类
(2)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身份权主要的种类:
(1)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
①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民法典规定人格权编,并不意味着人身权就等于人格权。
一是亲权,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行使的权利;
二是亲属权,是指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三是配偶权,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所互相享有的民事权利。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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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民法典规定:“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①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②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的保护既是民法规定各种具体人格权的基础,也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益提供了兜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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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维护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为内容的权利。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为内容的权利。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为内容的权利。
4、法律严格保护每个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1)地位: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2)重要性: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