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1.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权涉及精神层面,人身自由权涉及物质即身体本身层面。造谣中伤、辱骂等,违反了人格尊严权;非法绑架,违反了人身自由权。
2.生命健康权
(1)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生命权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权利形态。生命的丧失是侵害生命权的结果。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以及心理健康。生命权、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身体和健康是每个人从事一切活动必不可缺的前提条件。
(2)生命权、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法律的保护。
(3)公民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应给予受害人或其家属以财产和精神赔偿。
提醒1:法律意义上的健康包括生理和心理健康,生理健康是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心理健康是心理状态的良好表现。对于心理健康多通过精神损害赔偿的办法进行保护,只有当精神损害影响心理健康时才得以成为健康权客体上的健康。
提醒2: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区别。
提示:身体权强调的是身体完整、自由支配,而健康权强调的是生理机能正常运作,生理机能包括内部机能和外部组织,故侵害健康权就必然造成受害人内部机能或外部组织的伤害,而侵害身体权却并不一定。
【例1】西方有一句宣传有关法律的谚语:“放出去的疯狗咬伤人,其主人是要负责任的!”这句谚语说明了( )
A.公民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权 B.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
C.公民的健康权不受非法侵害 D.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例2】.小王到商场选购文具,被商场保安怀疑偷窃而强行带到办公室进行搜身,并宣称这是商场的防窃规定。小王准备控告商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的依据是( )
A.商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B.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C.商场无权制定维护自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D.商场的行为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和荣誉权
【例3】根据我国《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某市工商、质检部门对市场销售文具情况和企业产品进行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橡皮擦、书写笔、书包等学生用品,一律禁止上市销售。上述举措( )
①为公民获得受教育权提供了物质保障 ②是尊重和保障学生健康权的具体体现
③能迅速增强我国学生的身体素质 ④有利于规范我国学生用品的市场秩序
A.①② B.②④ C.①③ D.③④
3.姓名权
(1)姓名决定权,指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自然人的命名权在出生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行使,但这并不影响具备命名能力后的姓名变更权。
(2)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不过需要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包括积极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在特定场合使用姓名,以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消极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特定行为后拒绝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于:在特定条件下,自然人不许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户口登记、身份证、护照上必须使用正式姓名。
提醒:以侮辱方式使用他人姓名、故意错误使用他人姓名、给他人取“浑名”或“绰号”等,均属于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有重名的现象,并不是侵权行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这样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当行使权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案例1:张甲年幼时父母便已离婚,随母亲李乙生活。张甲年满18周岁后,征得李乙同意,到户籍登记机关改随母姓。其父张丙闻知后,坚决不同意,并通过熟人到户籍机关将甲改回姓张。
探究1 (解析与论证·科学精神)怎样理解张甲年满18周岁后征得李乙同意到户籍登记机关改随母姓是合理合法的?
提示: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张甲年满18周岁,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
探究2 (描述与分类·科学精神)分析张丙的做法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提示:张丙未经甲同意、将甲的姓氏改回,属于干涉甲姓名权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该负法律责任。
案例2:某中学高一学生林某,嫌父母给自己取的名字太土气了,所以想给自己换个名字,请问可以吗?如果林某对所改的姓名仍不满意,还可以频繁更改吗?
提示:①要具体分析林某的年龄情况。一般来说,在未成年之前,个人的姓名是由父母决定的。年满十八周岁可以更改姓名。②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的,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因而不宜频繁更改名字。
【例4】: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