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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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术语01:财产权 1
学科术语02:债权 1
学科术语03:物权 3
学科术语04:所有权 3
学科术语05:共有关系 4
学科术语06:共有财产 4
学科术语07:他物权 4
学科术语08:用益物权 4
学科术语09:担保物权 5
学科术语10:抵押 5
学科术语11:质押 6
学科术语12:知识产权 7
学科术语13:著作权 7
学科术语14:专利权 8
学科术语15:专利 8
学科术语16:商标 8
学科术语17:注册商标 9
学科术语18:继承权 9
学科术语19:投资性权利 10
学科术语01:财产权
1、基本内容
(1)内涵: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能够给民事主体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
(2)意义:①法律规定财产权,有利于确定财产归属,并以此促进财产的流通使用。②保护财产权就是保护劳动、保护发明创造、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国家通过不断完善财产制度,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权,激励人们创业创新。
(3)措施:①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②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③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学科术语02:债权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从权利的内容上看,债权是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此,债权属于请求权。从债权所对应的义务人范围来看,债权是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提出请求,故债权属于相对权,也就是对人权。这些特性与物权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民法典规定了债权的发生依据,即债权是根据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而产生的。根据发生依据,债权相应地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责任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合同之债是基于当事人之间协议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是债权产生最常见的原因。合同之债是意定之债,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则并非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产生,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故属于法定之债。民法典专设合同编,规定合同之债,同时,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则放在民法典合同编的第三分编“准合同”里;债权责任之债放在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里。这样的结构安排,相比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是一种创举。民法典之所以单设合同编,而不是设立债编,是出于一种现实的考虑。我国长期以来只有合同法而没有债法,而现行合同法总则已规定了大多数债的一般规则,因此在民法典编纂时不再单设一个债编。关于合同之债和债权责任之债,参见教材第三课、第四课以及本书相关部分的内容分析。下面补充介绍其他的债权种类,
无因管理之债。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虽为干预他人的事务,但却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有利于社会的互助行为。法律为鼓励这一行为,赋予管理人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行为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这种请求权就是无因管理产生的债权。
不当得利之债。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在社会生活中,任何民事主体不得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取得利益而致他人损害,因此,法律规定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取得不当利益的人予以返还。这种请求权就是根据不当得利产生的债权。
根据其他法律规定产生的债权。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可见,在列举上述四种债权的产生根据后,民法典还规定了“因法律的其他规定”产生的债权。例如;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未成年子女对于父母或者父母对于成年子女就可以根据这条法律规定享有请求支付抚养费或者赡养费的权利。
学科术语03:物权
1、基本内容
(1)含义: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