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一)-考前概念梳理与常考题选讲
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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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考前概念梳理与常考题选讲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一)
一、考纲要求
(1)了解支付结算的概念、原则。
(2)掌握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3)掌握现金的使用范围和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4)掌握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概念、使用范围和开户要求。
(5)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6)了解违反银行账户管理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7)掌握票据的概念、种类、当事人、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的记载事项、票据签章和挂失止付与补救措施的有关内容。
(8)掌握支票、本票、汇票、银行卡、汇兑、委托收款、网上支付和了解托收承付、国内信用证等结算方式的规定。
(9)了解银行卡的分类、计息、收费、申领、注销和挂失。
(10)熟悉银行卡账户与交易、资金来源。
(11)了解网上银行的概念、分类与功能。
(12)熟悉网上银行的业务流程及交易时的身份认证。
(13)了解第三方支付的概念、交易流程及其身份验证。
(14)熟悉第三方支付的种类、方式种类、机构及支付账户管理规定。
二、知识梳理: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原则、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常用的支付结算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①支票;②银行本票;③银行汇票;④商业汇票;⑤汇兑;⑥委托收款;⑦托收承付;⑧信用卡;⑨信用证;⑩电子支付。
(二)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
(2)履约付款原则。
(3)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4)银行不垫款原则。
(三)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所谓“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所谓“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4)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规范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关于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②关于出票日期。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③关于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三、现金的使用范围和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现金的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除第(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二)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3)开户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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