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二)-考前概念梳理与常考题选讲
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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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考前概念梳理与常考题选讲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二)
一、考纲要求
(1)了解支付结算的概念、原则。
(2)掌握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3)掌握现金的使用范围和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4)掌握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概念、使用范围和开户要求。
(5)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6)了解违反银行账户管理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7)掌握票据的概念、种类、当事人、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的记载事项、票据签章和挂失止付与补救措施的有关内容。
(8)掌握支票、本票、汇票、银行卡、汇兑、委托收款、网上支付和了解托收承付、国内信用证等结算方式的规定。
(9)了解银行卡的分类、计息、收费、申领、注销和挂失。
(10)熟悉银行卡账户与交易、资金来源。
(11)了解网上银行的概念、分类与功能。
(12)熟悉网上银行的业务流程及交易时的身份认证。
(13)了解第三方支付的概念、交易流程及其身份验证。
(14)熟悉第三方支付的种类、方式种类、机构及支付账户管理规定。
二、知识梳理:
五、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存款人应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加盖其个人签章。
(2)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
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备案类结算账户的变更和撤销也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于以审核。
(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发生的变化或改变,主要是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住址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2.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六、违反银行账户管理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存款人在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1)存款人在开立、撤销银行账户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存款人在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②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③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2)存款人在使用银行账户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存款人在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②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③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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