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中成药与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课件)-高一《药事法规》同步教学(高教版)
2024-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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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中成药与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
第四节
一、中成药的生产经营和
通名称管理
2017年11月《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
(一)中成药生产经营管理
中成药生产经营与化学药的生产经营一样。
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
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
对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变审批制为备案制
对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 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等
(二)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
1.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
(1)“科学简明,避免重名”原则。
一般字数不超过8 个字;剂型应放在名称最后;
(2)“规范命名,避免夸大疗效”原则。
不应采用人名、地名、企业名称或濒危受保护动、植物名称命名。不应用代号、 固有特定含义名词的谐音命名
(3)“体现传统文化特色”原则。
2.已上市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的规范
对于己上市中成药,如存在明显夸大疗效, 误导医生和患者的;名称不正确、不科学, 有低俗用语和迷信色彩的;处方相同而药品 名称不同,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而处方不
同的, 对存在以上三种情形的,必须更名。
中成药通用名称更名工作由国家药典委员 会负责。
降脂灵胶囊”
脂脉康胶囊
复方三七口服液 “气血康口服液”
二、中药品种保护
(一) 中药品种保护的目的意义
目的:是为了提高中药品种的质量,保护中药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 促进中药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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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适用范围
《条例》 适用范围
⚫本条例属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适用于中国境 内生产制造的中药品种,包括中成药、天然药物的 提取物及其制剂和中药人工制品。
⚫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 不适用本条例 。
专利保护 中药品种保护
法律效力 《专利法》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权利性质 独占权
自由买卖 非独占性
不得买卖和转让
保护范围 制剂
制备方法 中药制剂
保护期限 20
10 30 2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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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药保护品种的范围和等级划分
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必须是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
(四)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措施
l、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措施
该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在保护期内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
生产企业和有关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单位和个人负责保密,不得公开。
负有保密责任的有关部门、企业和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必要的保密 制度。
向国外转让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 密的规定办理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护期的,由生产企业在该品种保护期满前6个月,依
照中药品种保护的申请办理程序申报。
2.中药二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措施 延长 7年-6个月
3.其他规定
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仅于已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 生产。(特例:临床用药紧缺的中药保护品种可以仿制【批准文号】需付费)
中药保护品种在保护期内向国外申请注册时,必须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批准同意。否则,不得办理。
企业申报品
种
监督管理部门初审
SFDA审批
发
布公告
国
药品种保护
员会审评
发布公告
核发批件证书家中
申报企业 省级药品其他企业生产同一品种
未申报或延期申报
进行质量考核
发通告终止药品批准文号
补发批件、证书,在保
护期内按要求改进提高
发通告撤销药品批准文号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按期申报企业 审6评个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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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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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公告
(第51号) 200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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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罚则
违反《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将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 法泄密者,对其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擅自仿制和生产中药保护品种的,由县级 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生产假药依法论处。伪造《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及 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其全部 有关药品及违法所得,一并可以处以有关药品正品价格3倍以下罚款,对构成 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药注射剂管理
(一)概述
中药注射剂:是指从药材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制成的可供注入人体内, 包括肌内、穴位、静脉注射和静脉滴注使用的灭菌溶液或乳状液、 混悬液,以及供临用前配成溶液的无菌粉末或浓溶液等注入人体的 制剂。
最不超过3味
纳入国家标准的109种中药注剂涉及原料药143种
(二)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管理
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生 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加强 中药注射剂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和检验,确保中药注射剂生产质量。
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主动召回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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