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课件)-高一《药事法规》同步教学(高教版)
2024-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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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第二节
药品上市许可只能颁 发给具有《药品生产 许可证》的生产企业
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为 “捆绑制”管理模式
原有
MAH
按委托 合同规 定负责
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许 可持有人可“同一”可“独立”
上市许可
持有人
药品生产 企业
药品有效性、安全
性、质量可控性
负责
MAH?
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与药品上市许可持 有人制度**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
申请人为境外企业等的,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资质和能力要求
**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条进一步规定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能力要求,即应 当具备保障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 偿等能力,能够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
《药品管理法》第25条规定,对申请注册的药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进行审评,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 量可控性以及申请人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等能力进行审查; 符合 条件的,颁发药品注册证书。
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药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应当依照 《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 临床试验、生产经 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由其指定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履
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2.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并定期审核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门人员独立负责药
品质量管理。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受托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 体系进行定期审核, 监督其持续具备质量保证和控制能力。
3.依法自行生产或委托生产药品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并严格
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 得委托生产;但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巧记:
不得委托生产 特殊缺疫苗和 放射性药品
4.建立药品上市放行规程并严格执行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 上市放行规程,对药品生产企业出 厂放行的药品进行审核,经质量受 权人签字后方可放行。
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不得放行。
5.依法自行销售或委托销售药品
只能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
批发企业:
自行销售无需申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但需具备《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条件 (储存、运输药品设施设备除外),销售药品行 为严格执行药品GSP
委托:向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GSP
6.依法委托储存、运输药品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 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 程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
7.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
息,保证药品可追溯。
8.建立年度报告制度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将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 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按照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报告。
9.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 有人的相关义务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义务,对中药饮片生产、 销售实行全过程管理,建立中药饮片追溯体系,保证中药饮片安全、有效、 可追溯。
10.依法转让药品上市许
可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转让药品上市
许可。
受让方应当具备保障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质量管理、 风险 防控和责任赔偿等能力,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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