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名词解释
1. 信任保护原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如已完成
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
责任,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1)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2)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
(3)委托人不按照业务结果进行申报的;
(4)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
2. 税务司法鉴定:在诉讼过程中,涉税服务人员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诉讼涉
及的税务问题进行审查、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3. 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指
派本所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纳税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专业结
论。
包括海关委托保税核查、海关委托稽查、企业信息公示委托纳税情况审查、税务机关委托纳税情况
审查、司法机关委托纳税情况审查等。
包括业务承接、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记录、业务成果、质量监控与复核等一般流程
应根据委托协议的约定确定是否出具书面业务报告。
4. 专业税务顾问:
(1)专项税务咨询服务:涉税尽职审慎性调查、纳税风险评估、资本市场特殊税务处理合规性审
核、与特别纳税调整事项有关的服务等。
(2)长期税务顾问服务:服务期限一年以上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5. 税收策划业务:对某一具体涉税事项深入调查分析,是一种为委托人提供系统性解决方案专业化服
务,最终要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
6.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7. 预约定价安排: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
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是一种事前调整的方法;按照参与的国家税务主
管当局的数量,预约定价安排可以分为单边、双边和多边三种类型。
8. 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因税收协定缔约一方实施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引起另一方相应调整的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可以依据企业申请或者税收协定缔约
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请求启动相互协商程序,避免或者消除由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引起的国际重复征
税。
9. 股权支付: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
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10. 非股权支付: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
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11. 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人是指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两人以上的
诉讼。
12. 第三人:第三人是指同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
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3. 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般不享有运用审判权变更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权作出
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享有一定的变更权。
14. 一事不二罚原则: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
次以上的处罚。 一事不再罚 作为 行政处罚 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
原则,以保护 行政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
15. 税务听证:
税务听证的程序为:
(1)告知。税务机关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
据、拟给予的行政处罚等。
(2)申请。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 3 日内向税务机关书
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新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3)举行听证。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 15 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 7 日前
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的情况。
16. 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税务机关以张贴公告、登报或者广播等方式,将需要送达的税务文书的有
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法。采取公告送达税务文书的,必须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2)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及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
采取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 30 日,即视为送达。
17. 税收行政处分:税收行政处分适用于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是税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违
法程度的不同,税收行政处分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18. 危害税收征管罪:指违反国家税收法规,侵害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