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了解导游的基础知识(课件)《旅游政策与法规》(江苏大学出版社)

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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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与法规 ——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任务一 了解导游的基础知识 一、导游管理立法情况 二、何为导游人员 三、管理导游人员的主体单位 案例导入 2019年10月1日,长春旅游者权某等7人欲利用国庆节假日去威海旅游,遂前往长春某旅游一条街。只见一辆旅游车上,一位佩带某旅行社导游身份标识的导游人员正在招徕客人前往威海一日游。因该车旅游线路、价格都较为合理,权某等7人当即决定参加该旅游团。该旅游车在前往威海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权某等7人不同程度受伤。经紧急送医院救治后,权某等人先后出院回到长春。 权某等旅游者认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乘坐旅行社的车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伤害,旅行社理应承担责任,并给予赔偿。为此,权某等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该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接到投诉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此起投诉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该旅游团的组织者为非法旅游经营者,该旅游车上的导游属该非法经营者临时雇用的,该旅游车则是该非法经营者从某宾馆临时租用的。该导游所属旅行社不知晓此事。据此,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此起投诉做出如下处理:① 对该非法经营旅游业务的组织者予以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② 对该导游人员给予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③ 对权某等旅游者的赔偿请求,建议其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请思考: (1)对该非法经营旅游业务的组织者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2)对该导游人员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3)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能否责令该非法经营旅游业务的组织者对权某等旅游者进行损害赔偿? 一、导游管理立法情况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继《旅行社管理条例》(后被修订为《旅行社条例》)后,旅游行业的第二个行政法规。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修订版本。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2001年12月27日,原国家旅游局发布了《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并于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02年10月28日,原国家旅游局发布了《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之后,原国家旅游局又陆续发布了《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导游管理办法》 2016年原国家旅游局废止了《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并于2017年11月发布了《导游管理办法》。 二、何为导游人员 ① 依法取得导游证。 依法取得导游证是担任导游工作的前提条件。只有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导游证的人,才能从事导游工作。 ② 接受旅行社委派。接受旅行社委派是导游的主要特征。 《导游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接受旅行社委派,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 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 向导是指引路、带路;讲解是指解说、指点风景名胜;相关旅游服务一般是指代办各种旅行证件和手续、代购交通票据、安排旅游行程等与旅行游览有关的各种活动。 三、管理导游人员的主体单位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旅游主管部门对导游实行分级管理。 旅游主管部门 根据《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管理办法》的规定,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导游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导游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 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接受投诉,处罚违法导游; 通过相关法律制度对导游进行管理,依法保护导游的合法权利。 对于景区景点导游的管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景点景区的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 三、管理导游人员的主体单位 《旅游法》第38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导游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其过错给旅行社造成财产损失时,导游有义务向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则由旅行社承担。 根据《导游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具备领队条件的导游从事领队业务的,应当符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旅行社应当按要求将本单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旅行社 三、管理导游人员的主体单位 根据《导游管理办法》第39条第2项规定,旅游行业组织是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导游协会,以及在旅游协会、旅行社协会等旅游行业社会团体内设立的导游分会或者导游工作部门,具体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确定。 旅游行业组织是对政府官方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补充,在旅游行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旅游行业组织 任务二 导游执业许可法律制度 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二、导游证的申领和管理制度 三、导游从事领队业务的条件 四、对无证从事导游活动的处罚 案例导入 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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