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3课时 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有限公司
同步精品课堂
经济法律法规(高教版-第四版)
1
目录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
3.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
课程导入
1.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下列人员
中, 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有( )。
A.总经理
B.董事长
C.40%的董事
D.代表20%表决权的股东
CD
课程导入
2.某有限责任公司共有股东12人,股东韩某拟向王某转让出资,使王某成为公司新的股东。股东会表决时,除韩某外,6人同意,5人不同意。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股东会没有一致同意,股东韩某不能转让该出资
B.同意转让的股东未达到全休股东的2/3,股东韩某不能转让该出资
C.同意转让的股东超过全体股东的半数,股东韩某可以转让出资
D.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股东韩某拟转让的出资
CD
2.4 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有限公司
一个股东?
自然人?
法人?
2.4 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有限公司
(一)股东会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4 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有限公司
自然人股东!!!
2.4 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
2.4 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有限公司
(一)股东会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4 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有限公司
“独生子女政策”
“孤寡老人”
2.4 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有限公司
法人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子孙满堂”
2.4 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有限公司
(一)股东会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一个股东!)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4 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有限公司
公司事务由股东书面决定
2.4 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有限公司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不设立监事会,只设立1-2名监事;
2.4 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有限公司
(三)其他事项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4 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有限公司
财产不分清—债务连带背
2.4 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有限公司
(三)其他事项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4 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有限公司
国家公共资金投资
股东
国家
2.4 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有限公司
(一)股东会
1.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
2.4 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有限公司
(一)股东会
2.不设股东会,股东只能是“国家”。
3.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资委”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国有独资公司
2.4 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有限公司
(二)董事会
1.设立董事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和“国资委”的授权行使职权。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2.4 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有限公司
(二)董事会
2.董事会成员由“国资委”委派;但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组成:委派代表和职工代表
2.4 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有限公司
必有职工代表
指定
加入
2.4 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有限公司
(二)董事会
3.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资委”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2.4 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有限公司
项目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董事长与副董事长 由公司章程规定 由“国资委”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2.4 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有限公司
(二)董事会
4.“国资委”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国资委”决定。(特别决议内容)
2.4 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有限公司
(二)董事会
5.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资委”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事儿很大)
2.4 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
公司制定计划
国资委审核
人民政府批准
2.4 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有限公司
(二)董事会
6.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资委”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2.4 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有限公司
(二)董事会
7.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