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最高法发布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
课堂导入
必修四
政治
统编版
统编教材选必二《法律与生活》第一单元第一课
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2
政治认同: 认同我国尊重和保护人权,积极维护人身权利是民法的重要内容。
科学精神: 理解民法对人身权利的保护,学会如何维护人身权利。(重点)辨别不同的人身权利。(难点)
法治意识:增强法治意识,积极维护自身人身权利,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公共参与:在生活中养成学民法、用民法的良好习惯。
核心素养
民事权利体系
财产权
人身权
民事权利
物 权
债 权
知识产权
股 权
人格权
身份权
生命、身体、健康
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荣誉、隐私权
亲权、亲属权、配偶权
可转让、继承、放弃
不能转让、继承、放弃
知识体系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人身权利
人身权利:(有哪些)
人格权
身份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亲权、配偶权、亲属权
自然人
Q:【自然人是否有名称权?】
注意:①姓名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是名称权而非姓名权.
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生命健康俱可贵
(一)
为什么人格权在《民法典》中首次独立成编?我们享有哪些人格权?
探究与分享
杨某在参加高二新学期开学典礼时,突然腹部剧痛,晕倒在地,学校紧急将杨某送入医院。医生诊断其脾脏严重出血,于当晚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手术后,杨某才向父母道出一个秘密:自入读该校起,他就经常被某些同学无故殴打。两天前,杨某又一次遭到同班同学夏某、林某和张某的围殴,他忍痛两日终致这危险的一幕。
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请说说你的理由。
依据《民法典》规定,夏某、林某和张某侵害了杨某的生命健康权,造成杨某人身伤害和严重精神损害,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
依据《民法典》规定,杨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是由于学校对杨某及其同班学生夏某、林某和张某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的,所以杨某所在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①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
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人格权)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人身权利
注意:
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② 姓名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是名称权而非姓名权。
③ 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1)人身权利(人身权)的内容
人身权的内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人格权)
身份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人身权利分类
一般人格权: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具体人格权
自然人
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
精神性人格权
其他人格利益: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相关权利(配偶权、亲属权、亲子权)
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隐私权
人人都有
并非人人都有
(2)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原因(重要性)
①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
②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1、人身权利
(3)要求
①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②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身体层面)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精神层面)
例如:非法绑架,侵犯了人身自由权;造谣中伤、辱骂等,侵犯了人格尊严权。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最基础的权利)
(1)地位: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2)重要性: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生命权:指公民为维持自己生命的延续,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在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时,即是典型的侵害生命权的情形。(致死)
身体权: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 并自由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伤害身体的完整性,致残)
健康权:指自然人以其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使机体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