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二 增值税纳税实务 (课件)-《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中国铁道出版社)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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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 习 内 容  模块二 增值税纳税实务 2.1 增值税法律常识    2.2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3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4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5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6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知识目标 1.了解增值税及其类型,税率,纳税申报时间、地点及减免税政策。 2.理解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有关规定、纳税申报流程与方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 3.掌握增值税征税范围、会计核算方法及纳税申报方法。 能力目标 1.能够准确进行应纳税额计算和会计核算。 2.能够独立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学习目标 某电梯销售公司的王会计心情特别沉重,一次失败的税收筹划对公司的影响很大,要补缴大笔税款,可是钱从哪里来? 【案例引导】 2.1增值税法律常识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按照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2.1.1 增值税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2、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 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征收增值税, 2.1.1 增值税征税范围 2、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视同销售货物: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1.1 增值税征税范围 2、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3)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混合销售行为属于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应是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处理;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规定的,在计算该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外,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2.1.1 增值税征税范围 2、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4)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与混合销售行为区别 2.1.1 增值税征税范围 3、征税范围的其他特殊规定 (1)免税项目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1.1 增值税征税范围 2.1.2 纳税义务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将增值税纳税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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