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5.1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所谓的“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5.1.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5.1.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5.1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居民企业的税收政策:
居民企业负有全面的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对本国居民企业的一切所得纳税,即居民企业应当就其在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5.1.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5.1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图5-1 非居民企业使用的税率
5.1.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5.1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子公司是一个独立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子公司因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被设立的所在国视为居民企业,通常要履行与该国其他居民企业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同时也能享受所在国为新设公司提供的免税期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分公司是企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就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这样可以实现总、分公司之间盈亏互抵,合理减轻税收负担。
5.1.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5.1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企业实行
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在每个纳税期间,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等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
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5.1.2纳税主体身份的选择
5.1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仅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制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的,还要代扣其个人所得税
(1)从总体税负角度考虑,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般要低于公司制企业,因为前者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而后者一般涉及双重征税问题。
(2)在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决策中,要充分考虑税基、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等多种因素,最终税负的高低是多种因素起作用的结果,不能只考虑一种因素。
(3)在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决策中,还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 公司制企业
5.1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张某自办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 000元,该企业如按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现行税制,税收负担实际为:
300 000×20%-10 500=49 500(元)
如果张某所办企业为个体工商户,则其税收负担实际为:
(300 000×20%-10 500)×50%=24 750(元)
案例5-1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5.1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若该企业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公司制企业,且同时满足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 000万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等三个条件,则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最新优惠条件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其年度所得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其年度所得大于100万元但小于等于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因此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300 000元实际适用税率为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