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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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29 二月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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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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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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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不同收入项目计税依据与税率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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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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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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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及特点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
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特点是:分类征收;定额费用扣除与定率费用扣除并用;累计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两种方法并用。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居民纳税人1-4项为综合得,按年合并纳税;非居民1-4项按月或次分项缴纳;纳税人取得5-9项所得,分别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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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义务
1.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又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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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义务
1.纳税义务人
6.1.1.1 居民个人纳税义务人
居民个人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个人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所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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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义务
1.纳税义务人
6.1.1.2 非居民个人纳税义务人
非居民个人纳税义务人,是指不符合居民个人纳税义务人判定标准(条件)的纳税义务人。非居民个人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个人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也就是说,非居民个人纳税义务人,是指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而且不在中国居住,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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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计税依据
1.费用扣除标准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所得的,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 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3)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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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5)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注意: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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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