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3.1合同的基本知识
同步练习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按照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备特定的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 )。
A.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B.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C.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D.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答案】B
【解析】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是否要求具备特定的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2.下列各项合同中,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是( )。
A.监护协议
B.融资租赁合同
C.收养合同
D.国家机关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答案】B
【解析】《合同法》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3.无名合同是指( )。
A.无名称合同
B.法律无明文规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C.无内容合同
D.无形式合同
【答案】B
【解析】无名合同是立法上还没有规定名称的合同。
4.下列选项中体现合同关系相对性的是( )。
A.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B.债务人无偿处分其财产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侵害,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
C.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标的物被第三人毁坏时,债权人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D.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D
【解析】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据此,正确答案为D。 A项在理论上称为"买卖不能击破租赁",实际上是赋予租赁权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因此,这种债权物化的情形属于合同相对性理论的例外,不可选。B项体现的是《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规定,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请求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也属于合同相对性理论的突破和例外规定,不可选。C项中,涉及一个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虽然在学理上尚存在争议,但其是对合同相对性的典型突破,故也不选。
5.乙拖欠甲的货款,又怠于行使其对丙享有的到期债权,对甲债权的实现造成了损害。甲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而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下列表述符合规定的是( )。
A.甲以乙的名义向丙提起诉讼
B.甲以自己的名义向乙和丙提起诉讼
C.甲以自己的名义向乙提起诉讼,丙作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D.甲以自己的名义向丙提起诉讼,乙作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答案】D
【解析】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6.租赁合同是( )。
A.双务合同
B.无偿合同
C.无名合同
D.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答案】A
【解析】大多数合同是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7.在下列情形中,关于合同的分类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无名合同是法律未规定内容和名称的合同
B.有偿合同中,债务人的责任相对比较重,而在无偿合同中,债务人的责任相对比较轻
C.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D.有偿合同即双务合同,无偿合同即单务合同
【答案】D
【解析】有偿合同不一定为双务合同,如自然人的借贷合同(约定利息),是有偿单务合同。赠与、借用、自然人借款,保证都是单务合同。
8.根据合同当事人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交付标的物为标准所做的分类,可将合同分为( )。
A.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B.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C.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D.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答案】B
【解析】根据合同当事人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交付标的物为标准所做的分类,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的不适用《合同法》的协议有( )。
A.离婚协议
B.收养协议
C.租赁协议
D.监护协议
【答案】ABD
【解析】《合同法》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2.合同的相对性的体现在( )。
A. 主体相对
B. 内容相对
C. 责任相对
D. 义务相对
E. 客体相对
【答案】ABC
3.以下属于合同关系的是( )。
A.张敏商场买了一件衣服
B. 过年小明收到的压岁钱
C. 王杰托同学捎了一份午饭
D. 赵波闯红灯被罚款20元
【答案】ABD
【解析】A是买卖合同,B是赠与合同,C是委托合同,ABC都是平等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