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课 题
公民的基本权利
课 型
单元整体设计思路
(本课时内容在本单元地位)
本单元教学要培育的核心素养主要是责任担当。所谓责任担当,主要是个体处理与他人、集体、社会、国家、国际等关系方面的情感态度、价值取向和行为表现。立足“权利义务”主题,培育“责任担当”核心素养。
本单元以“理解权利与义务”为题,依据宪法,立足学生生活,讲解与学生息息相关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重点讲解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以及财产权利等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介绍公民的其他权利,介绍行使这些权利的价值与社会意义,介绍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阐述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关系,明确法定义务须履行,违反义务须担责。
同时强调,公民权利时有边界的。权利既受法律保障,又受法律约束,必须依法行使权利,遵守边界、遵循程序。对学生进行权利边界意识和程序意识教育,有助于促进学生法治思维的形成,并引导学生在社会生活中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自身权利、化解矛盾纠纷。帮助学生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养成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
课标要求
知道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理解公民基本权利的内涵,提高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帮助学生养成和增强公民意识,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
学情分析
学生还未能够结合具体案例理解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意义,未能真正领会宪法与每个人的关系。有的学生不知道珍惜权利,不知道正确行使权利;义务意识、责任意识淡薄,不愿履行和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这就需要基于这一基本学情,通过本单元的教学,帮助学生解决权利义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教学目标 (素养目标)
法治观念:权利义务相统一。理解每个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责任意识:主人翁意识。对自己负责,关心集体,关心社会,关心国家,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具备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有序参与。具有民主与法治意识,守规矩,重程序,能够依规依法参与公共事务,根据规则参与校园生活的民主实践。培育学生的责任意识,有助于他们提升对自己、家庭、集体、社会、国家和人类的责任感,增强担当精神和参与能力。
教学重点
公民的财产权
教学难点
住宅不受侵犯
教学方法
讲授法,讨论法
教学过程
教师活动
学生活动
设计意图
第一模块 情境导入,场景激趣
教师展示幻灯片,展示下列填空:
小云上学,体现了她享有受教育权;妈妈当选人大代表,体现她享有被选举权;爸爸妈妈上班,体现他们享有劳动权;爷爷奶奶领取养老金,体现他们享有物质帮助权。
除此之外,公民还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呢?这就是我们本次课要学习和了解的内容。
依照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和监督权。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事例: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教师总结:(1)公民行使监督权的表现: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2)注意问题: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3)意义:公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行使监督权,有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案例:侵犯公民人格尊严权案例
【知识拓展】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以物质财富为对象,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如所有权、继承权等,简称产权。
【知识拓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