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土地增值税及其他税种的会计核算
1 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2 关税的会计核算
3 资源税的会计核算
4 印花税的会计核算
5 车辆购置税的会计核算
6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核算
7 房产税的会计核算
8 车船税的会计核算
9 耕地占用税的会计核算
10 契税的会计核算
11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会计核算
目录 contents
07 房产税的会计核算
房产税概述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产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1.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挡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其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房产税概述
2.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具体说来,房产税的纳税人为: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2)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缴纳。
(3)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5)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6)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7)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概述
【即学即用】 以下属于房产税纳税人的是( )。
A.房屋的出典人 B.拥有农村房产的农民
C.允许他人无租使用房产的房管部门 D.产权不明的房屋使用人
【答案】 D
房产税概述
3.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按照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
(1)房产计税价值的确定。房产的计税价值是房产税计税余值。房产税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损耗价值后的余值。在确定计税余值时,房产原值的具体减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会计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2)房产租金收入的确定。房产的租金收入是指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房产税概述
4.房产税的税率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据房产计税价值计税的,税率为1.2%;依据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5.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房产税概述
[案例6-17] 某企业拥有自有房屋40间,其中30间为经营用房,房产原值为2 200万元,所在省规定按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10间房屋出租给某公司作为经营用房,年租金收入水平为100万元(不含增值税)。计算该企业应纳的房产税。
[解析]
自用房产应纳税额=2 200×(1-30%)×1.2%=18.48(万元)
租金收入应纳税额=100×12%=12(万元)
全年应纳房产税税额=18.48+12=30.48(万元)
【知识要点提醒】
对于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概述
6.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当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