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九章 税务行政救济
本章要点
1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条件
2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
CONTENTS
目录
9.1税务行政复议
9.2税务行政诉讼
9.3税务行政赔偿
9.2税务行政诉讼
9.2.1税务行政诉讼的定义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税收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税务行政诉讼具有如下特点:
(1)税务行政诉讼不同于其他行政诉讼,它以审理税务行政案件、解决税务行政争议和纠纷为内容。
(2)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税务管理的相对人,包括不服税务机关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或者是经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国家税务行政管理权的机关。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并结合《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体包括: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7)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不予答复的行为。
(8)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
9.2.1税务行政诉讼的定义
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受理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依法合理确定税务行政诉讼的审判管辖权,是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也是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客观需要,它对于提高法院审判效率和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制约具有重要意义。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3.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自行裁定的管辖。
9.2.2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1.起诉
税务行政诉讼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税务机关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使审判权来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税务管理相对人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应符合下列条件:①原告是认为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即被诉的税务机关明确;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法律根据;④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⑤符合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和规定程序。
9.2.3税务行政诉讼的程序
2.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申请进行立案审理的过程。对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一般从以下几方面审查是否受理:
①审查是否属于法定的诉讼受案范围;②审查是否具备法定的起诉条件;③审查是否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受理;④审查是否有管辖权;⑤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的期限;⑥审查是否经过必经的复议程序。
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经过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9.2.3税务行政诉讼的程序
3.审理
(1)审理应遵循的原则。
①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即一般情况下,诉讼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除非有特殊情况才停止执行,如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②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由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对其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被诉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果不能提供,该税务机关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9.2.3税务行政诉讼的程序
(2)审理的范围。
①对税务机关法定职权的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定职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是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重要标准。
②对事实和证据的审查。事实和证据是认定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③对适用法律、法规的审查。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有特定的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或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合法的行政行为。
④对作出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程序的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依法定程序作出。
⑤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合理性或适当性的审查。
9.2.3税务行政诉讼的程序
4.判决
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有以下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