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九章 税务行政救济
本章要点
1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条件
2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
CONTENTS
目录
9.1税务行政复议
9.2税务行政诉讼
9.3税务行政赔偿
9.1税务行政复议
9.1.1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依法向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申请,由复议机关对原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核查并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裁决的活动。
9.1.1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
(1)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
(2)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
(3)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4)以征纳双方的税务争议为调整对象。
(5)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税法的强制性和严肃性决定了相对人必须首先执行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有提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权利。
(6)实行一级复议制。
(7)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
9.1.2税务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一般为主管税务机关的上级机关,也可以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査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起草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或者转送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十五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5)对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9.1.2税务行政复议机关
(6)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7)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
(8)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应诉事项。
(9)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事项。
(10)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报告、归档工作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11)其他与行政复议工作有关的事项
9.1.2税务行政复议机关
【即学即用】以下是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承担的责任的有( )。
A.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B.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査阅文件和资料
C.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
D.其他与行政复议工作有关的事项
答案:ABCD
9.1.3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包括:
(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9.1.3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5)行政处罚行为,
包括:①罚款;②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③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包括:①开具、出具完税凭证;②行政赔偿;③行政奖励;④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9.1.3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即学即用】以下属于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所应接受的案件的有( )。
A.税收保全 B.税收滞纳金
C.税收罚款 D.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答案:ABC
9.1.4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分工和权限。我国实行一级复议制,即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由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
具体的税务行政复议管辖权为:
(1)如果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国家税务总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9.1.4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3)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①对税务所(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