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六章 税务稽查管理
CONTENTS
目录
6.1税务稽查概述
6.2增值税稽查
6.3消费税稽查与管理
6.4企业所得税稽查与管理
6.5其他税种稽查
6.3消费税稽查与管理
本节要点
1.消费税税目、税率的检查,特别是烟酒产品税目、税率的检查
2.消费税纳税环节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检查
3.生产销售环节、自产自用环节、委托加工环节、进口环节和零售环节对消费税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检查
CONTENTS
目录
6.3.1纳税人的稽查
6.3.2税目、税率的稽查
6.3.3纳税环节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稽查
6.3.4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稽查
6.3.1纳税人的稽查
6.3.1纳税人的稽查
1.政策依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上述 “单位”具体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所指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公民。
此外,对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有一些特殊规定: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对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以进口人或其代理人为纳税人;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即在我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6.3.1纳税人的稽查
2.常见涉税问题
(1)从事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税种登记手续,或虽办理登记却未申报纳税。
(2)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未按规定履行代收代缴义务。
6.3.1纳税人的稽查
3.稽查方法
(1)界定纳税人的身份,检查纳税人是否属漏征漏管户。
(2)对照现行政策,查看稽查对象有无法定代收代缴义务;对于有法定扣缴义务的,则应让其提供扣缴义务登记手续,以界定其身份。
(3)检查有无履行扣缴义务。查阅委托加工合同,结合受托加工账目,核实在境内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不包括金银首饰)的单位和个人(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在交货时是否按照规定代收代缴了消费税。
6.3.2税目、税率的稽查
6.3.1纳税人的稽查
税目 税率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2)乙类卷烟
(3)商业批发
2.雪茄烟
3.烟丝
5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3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11%加0.005元/支(批发环节)
36%
30%
二、酒
1.白酒
2.黄酒
3.啤酒
(1)甲类啤酒
(2)乙类啤酒
4.其他酒
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40元/吨
250元/吨
220元/吨
10%
三、高档化妆品 15%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5%(零售环节)
10%(生产环节)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1.汽油
2.柴油
3.航空煤油
4.石脑油
5.溶剂油
6.润滑油
7.燃料油
1.52元/升
1.20元/升
1.20元/升(暂缓征收)
1.52元/升
1.52元/升
1.52元/升
1.20元/升
七、摩托车
1.气缸容量在250毫升的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3%
10%
1.政策依据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消费税的有烟、酒、化妆品等15个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为若干子目。消费税采取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以适应不同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情况。
6.3.1纳税人的稽查
税目 税率
八、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1%
3%
5%
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2.中轻型商用客车
3. 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 12%
25%
40%
5%
10%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高档手表 20%
十一、游艇 10%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三、实木地板 5%
十四、电池 4%
6.3.1纳税人的稽查
2.一般税目税率的稽查
(1)常见涉税问题
兼营应税消费品和非应税消费品,如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高档手表和普通手表等,采取混淆产品性能、类别、名称,隐瞒、虚报销售价格等手段,故意混淆应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