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四章 纳税信用管理
本章要点
1. 纳税信用管理的概念
2.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3. 纳税信用评价体系
4. 纳税信用激励措施
5. 纳税信用惩戒措施
CONTENTS
目录
4.1纳税信用管理概述
4.2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4.3纳税信用评价体系
4.4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4.5纳税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
4.1纳税信用管理概述
4.1.1 纳税信用管理的概念
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第40号公告《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公告的适用范围包括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规定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为维护正常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惩戒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并宣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4.1.2纳税信用管理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与各地税务机关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小思考】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信用管理有什么意义?
4.2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4.2.1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按月采集。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税务管理系统中暂缺的信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
4.2.2税务内部信息
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
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4.2.3外部信息
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
【小思考】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信用信息采集会遇到什么问题?
4.3纳税信用评价体系
4.3.1年度评价指标得分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
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评价信息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在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在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纳税信用为新企业年度内无营业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在70分以上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在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4.3.2直接判级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①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②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