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三章 税款征收
本章要点
1.税款征收方式和缴库方式
2.税款征收措施
3.特别纳税调整
4.税款入库管理
5.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CONTENTS
目录
3.1税款征缴方式
3.2税款征收措施
3.3特别纳税调整
3.4税款入库管理
3.5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3.4税款入库管理
3.4.1税款入库
(1)税款入库是税收征管的最终环节,是指征税机关根据税款入库权将征收的税款依次缴入国库的制度。税款入库直接关系到各级政府的财政利益,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具体表现。
(2)税款入库流程。
“国库”是国家金库的简称,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
国库以支库为基层库,各项税收收入均以缴入支库为正式入库。国库经收处收纳税款仅为代收性质,应按规定办理划解手续,上划支库后才算正式入库,税务机关和国库计算入库数字和入库日期,都以支库收到税款的税额和日期为准。
3.4.2缴税期限
(1)缴税期限的定义。
缴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纳税义务后,向国家缴纳税款或解缴税款的法定期限。
规定缴税期限的目的在于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期履行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缴税期限和纳税期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2)缴税期限的计算。
缴税期限以日、月、年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应计算在期限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纳税人,于期满15日内报缴税款。从法律意义上讲,纳税人在次月15日这一天24时以前缴款,都没有逾期。
缴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公休假日,应以公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最后缴款期限。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采取汇寄方式缴纳税款的期限,应包括在途时间,即以缴纳期限最后一日汇寄税款的,不算逾期。
3.4.2缴税期限
3.4.3税款延期缴纳
3.税款延期缴纳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支出预算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3.4.3税款延期缴纳
3.5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3.5.1纳税人的税务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欠税及其法律责任
(1)欠税。 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纳税主体在法定的纳税期限内由于主客观原因而未缴或者少缴应纳或应解缴税款的行为。
欠税根据成因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欠税和逃避追缴欠税两种。
①一般欠税。
一般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纳税主体在法定的纳税期限内由于客观原因而未缴或者少缴应解缴税款的行为。
3.5.1纳税人的税务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一般欠税的行为特征:
第一,欠税的实质是纳税主体在一定时期内占用国家税款;第二,欠税者主观上不存在直接故意,形成欠税往往有一定的客观原因;第三,欠税者没有采用涂改账簿等非法手段;第四,欠税的社会危害性只与欠缴税款数量大小直接有关。
一般欠税的法律责任:
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责令限期缴纳或解缴税款,但最长期限为15日;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②逃避追缴欠税。
逃避追缴欠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所欠税款的行为。
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特征:
逃避追缴欠税除了具备一般欠税的特征之外,其最明显的一个特征是: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收入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不能正常依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一般欠税无论数额多大都不会构成刑事犯罪,而逃避追缴欠税达到一定数额以后就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3.5.1纳税人的税务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