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二章 税源管理
本章要点
1.税务登记的种类和内容
2.账簿设置的适用范围、管理及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法律责任
3.纳税申报的内容、期限及纳税申报的方式
4.发票管理的内容及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处罚
CONTENTS
目录
2.1税务登记
2.2账簿、凭证管理
2.3纳税申报管理
2.4发票管理制度
2.5税务行政许可
2.2账簿、凭证管理
2.2账簿、凭证管理
账簿,是由具有一定格式而又联结在一起的若干账页组成,用来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记,是编制报表的依据,也是保存会计数据资料的重要工具。
凭证,一般是指会计凭证。它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类。
账簿和凭证是纳税人进行会计核算的基础和核心,是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税务机关加强账簿和凭证管理,就是要依照税收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账簿和凭证的设置、使用、保管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
2.2.1账簿设置的适用范围与时限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上述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2)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3)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2.2.1账簿设置的适用范围与时限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2.2.2财务会计制度管理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2.2.2财务会计制度管理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2.2.3账簿、凭证的保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即学即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 )年。
答案:10
2.2.4银行账户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在开立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2.2.5法律责任
1.账簿凭证管理方面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①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②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