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
基本规范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
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案例
一则新闻:
中国多家互联网公司均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开曼群岛是英国在西印度群岛的一块属地)。
这些互联网公司虽然在开曼群岛注册,但是公司人、财、物的管理机构均在中国,那么它们是否需要在我国交纳企业所得税呢?如果交,又是以什么身份交呢?
这些互联网公司的主要业务在中国,并且公司的人、财、物的管理机构也在中国,实质上,这些公司的“身份”应该是中国企业,尽管它们的注册地点不是中国。这在税收管辖上叫作居民管辖权,是国际上的一种通行做法。
居民纳税人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中,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可见我国选择了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的双重管辖权标准,即只要登记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两者之一在中国境内,就认定为居民企业,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因此,场景三中在开曼群岛注册的中国互联网公司,要以我国居民纳税人的身份交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上述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练习题1·多项选择题】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判定居民企业的标准有( )。
A.登记注册地标准
B.所得来源地标准
C.经营行为实际发生地标准
D.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登记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为居民企业。
【练习题2·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有( )。
A.依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B.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合伙企业
C.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D.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但是如果题目问的是“属于居民企业的是”,此时只有A选项是正确的。
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将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
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的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
所得的来源地判定
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所得来源。
假如:德国A公司在中国境内设代表处, 在中国境内销售啤酒,其所得为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德国A公司是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就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提供劳务所得的来源地判定
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所得来源地。
案例:我国B集团公司聘请美国麦肯锡咨询公司为其泰国分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咨询费用由B集团公司负担。麦肯锡公司是否应就这笔所得在我国交纳企业所得税?
麦肯锡公司的这笔所得属于提供劳务所得,应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所得来源地。由于咨询服务发生在泰国,因此这项所得来源地是泰国,麦肯锡咨询公司是非居民纳税人,因而这项所得不必在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