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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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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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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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收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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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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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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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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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概念及特点
税收——税法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的内涵——从税收分配关系本质、国家税权和税收目标三方面把握:
税法定义要点:
1.立法机关——有权的机关:在我国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机关、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
2.调整对象——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范围——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法,包括各级有权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由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诉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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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概念及特点
(二)税法的特点:
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属于习惯法。
【解析】税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而不是由习惯作法或司法判例而认可的。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不属于授权性法规。
【解析】税法直接规定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法规,具有强制性。
3.从内容看--税法属于综合法,而不属于单一法。
【解析】税法是由实体法、程序法、争讼法等构成的综合法律体系,其内容涉及课税的基本原则、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税收管理规则、法律责任、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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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原则
两类原则 具体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4个) 1.税收法律主义
2.税收公平主义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4.实质课税原则
税法的适用原则(6个) 1.法律优位原则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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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基本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性原则)
(1)含义: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2)功能:保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3)具体原则:
①课税要素法定(要素基本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
②课税要素明确(从立法技术角度)
③依法稽征(依法定要素、依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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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基本原则
2.税收公平主义
(1)含义: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2)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与经济上的税收公平
经济上的税法公平往往是作为一种经济理论提出来的,可以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但是对政府与纳税人尚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力。
法律上的税收公平要有具体法律制度保障。如:对税务执法中受到的不公正待遇,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制度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
(3)实体上的、程序上的税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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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基本原则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1)含义:征纳双方关系从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的。
(2)表现:一方面,纳税人应按照税法的规定及时缴纳税款;另一方面,没有充足的依据,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
4.实质课税原则
(1)含义:依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2)意义: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
例如:纳税人借转让定价而减少计税所得,税务机关有权重新估定计税价格,而不是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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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关系:法律>法规>规章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即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例如:2016-5-1全面营改增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即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例如:2015-5-10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从价计征改复合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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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适用原则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本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比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即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实体性权利义务以其发生的时间为准;而程序性问题(如税款征收方法、税务行政处罚等)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即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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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一)税法与宪法:税法依据宪法制定
(二)税法与民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