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税收征收管理_3(课件)- 《税法(第十版)》同步教学(人大版)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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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 目录 content 01 税务管理 02 税款征收 03 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04 税务行政复议 05 税务行政诉讼 06 纳税信用管理 04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做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税务行政复议 1.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①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 ②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行政复议 (5)行政处罚行为: ① 罚款。 ② 没收财务和非法所得。 ③ 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① 颁发税务登记证。 ② 开具、出具完税凭证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③ 行政赔偿。 ④ 行政奖励。 ⑤ 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 2.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复议 3.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对于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税务行政复议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第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第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第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05 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税务行政诉讼 1.税务行政诉讼的特点 (1)被告必须是税务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税务行政管理权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 (2)解决的争议发生在税务行政管理过程中。 (3)因税款征纳问题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经过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即复议前置。 税务行政诉讼 2.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合法性审查原则。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税务行政诉讼 3.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 (2)税务机关做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者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4)税务机关做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5)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6)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7)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 (8)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 税务行政诉讼 4.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在税务行政诉讼等行政诉讼中,起诉权是单向性的权利,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只有应诉权,即税务机关只能作为被告;与民事诉讼不同,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不能反诉。 税务行政诉讼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管理相对人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税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法律根据。 (4)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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