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税收征收管理_1(课件)- 《税法(第十版)》同步教学(人大版)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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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 目录 content 01 税务管理 02 税款征收 03 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04 税务行政复议 05 税务行政诉讼 06 纳税信用管理 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 《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2001年修订。2013年和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税收征管法》又进行过两次修订。《税收征管法》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 税务登记管理包括:设立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税务登记等。 税务登记管理 1.设立税务登记 设立税务登记是指企业、单位和个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后所需办理的税务登记。 (1)“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①“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②“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2)未纳入“一照一码”管理范围的纳税人的税务设立登记流程。未列入“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管理的纳税人,应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税务局(分局)使用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具有唯一性。 税务登记管理 2.临时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税务登记管理 3.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了变化,需要对原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改变名称;改变法人代表;改变经济性质;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办理注销登记);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开户银行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税务登记管理 4.注销税务登记 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终止或作为纳税主体资格消亡,或因其住所、经营地点变更而涉及改变税务机关的情形时,依法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对于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情形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 5.停业、复业税务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税务登记,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税务登记管理 5.停业、复业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 税务登记管理 【知识要点提醒】纳税人在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领购发票。 纳税人在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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