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土地增值税_1(课件)- 《税法(第十版)》同步教学(人大版)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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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土地增值税 目录 content 01 土地增值税概述 02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03 税率 04 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的确定 05 应纳税额的计算 06 税收优惠 07 征收管理 导入案例 某公司销售一栋已使用过的办公楼,取得收入500万元(不含增值税),办公楼原价500万元,已提折旧300万元。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该办公楼的重置成本价为70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为五成,销售时缴纳相关税费80万元(不含增值税)。该公司销售此办公楼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是多少? 土地增值税概述 土地增值税的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对在中国境内转移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现行土地增值税的基本法律规范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土地增值税的特点 1.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我国的土地增值税属于“土地转移增值税”类型,是将土地、房屋的转让收入合并征收的。其中,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与增值税的增值额不同,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是征税对象的全部销售收入额扣除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及其他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土地增值税的特点 2.征税面比较广 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定免税的以外,不论其经济性质,也不分内、外资企业或中、外籍人员,无论专营或兼营房地产业务,均有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义务。 3.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率高低作为依据,按照累进原则设计,实行分级计税。增值率高的,适用税率高、多纳税;增值率低的,适用税率低、少纳税。 土地增值税的特点 4.按次征收 土地增值税是在房地产发生转让的环节实行按次征收,每发生一次转让行为,就应根据每次取得的增值额征收一次土地增值税。 5.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在计算方法上考虑了我国的实际情况,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对旧房及建筑物的转让以及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申报不实、成交价格偏低的,则采用评估价格法确定增值额并计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特点 【即学即用】下列有关我国土地增值税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实行按次征收 B.征税面比较广 C.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D.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答案】D 土地增值税的作用 1、增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调控 开征土地增值税,利用税收杠杆对房地产业的开发、经营和房地产市场进行适当调控,抑制房价的过快上涨,以保护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控制投资规模,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调节部分单位和个人通过炒买、炒卖房地产取得的高额收入。 【小思考】我国基于什么原因开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作用 2、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在我国,土地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为土地的完整、不受侵犯及开发投入了巨额资金,因而应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并取得较大份额。对土地增值收益征税,可以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开辟新的财源。土地增值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有利于地方政府积累资金进行经济建设。 02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转移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凡是有偿转让房地产,并且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征税范围——基本规定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指转让房地产。 1. 基本规定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征税。 转让房地产是指下列行为: (1)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2)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价出资、入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征税范围——具体规定 2. 具体规定 (1)房地产的继承、赠予 因为这种情况只发生了房地产产权的转让,没有取得相应的收入,属于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所以不能将其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具体规定 ①房地产的继承。 是指房产的原产权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死亡之后,由其继承人依法承受死者房产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虽然这种行为发生了房地产的权属变更,但作为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原所有人(即被继承人)并没有因为权属变更而取得任何收入。因此,这种房地产的继承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具体规定 ②房地产的赠予。 是指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自己拥有的房地产无偿地交给其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虽然房地产的赠予发生了房地产的权属变更,但作为房产、土地使用权的所有人并没有因为权属转让而取得收入。因此,房地产的赠予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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