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增值税
目录 content
01 增值税概述
02 纳税人
03 征税对象
04 税率及征收率
05 计税方法
06 应纳税额的计算
07 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退(免)税
08 税收优惠
09 征收管理
09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行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
1. 发生应税交易行为是指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未取得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6)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7)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8)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 视同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视同发生应税交易完成的当天。
3. 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进入关境的当天。
4. 增值税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即学即用】 某电缆厂(一般纳税人)当月发生电缆销售业务3笔,货款共计1 800万元(不含税价)。其中,第一笔800万元,货款两清;第二笔300万元,两年后一次付清;第三笔后付700万元,其中一年半后付500万元,余款200万元两年后结清。
企业若全部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则应于当月全部计算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234万元(=1 800×13%);若对未收到的300万元和700万元应收账款分别在货款结算中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就可以延缓纳税时间。
计税期间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半年为计税期间的规定不适用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自然人不能按照固定计税期间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述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计税期间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目前,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其他纳税人包括:
(1)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
(2)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中国铁路总公司。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邮政企业总机构。
(4)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电信企业总机构。
纳税地点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后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