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增值税
目录 content
01 增值税概述
02 纳税人
03 征税对象
04 税率及征收率
05 计税方法
06 应纳税额的计算
07 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退(免)税
08 税收优惠
09 征收管理
07 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退(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政策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各国为了鼓励本国货物出口、提高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一般都采取优惠的税收政策。在立足本国国情和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对出口货物采取退税与免税相结合的政策,大致可以分为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不退税、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三种方式。
出口免税并退税
出口免税不退税
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出口免税是指将 货物出口环节与出口前的销售环节分别视为一个征税环节,但对货物在出口销售环节免予征收增值税;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出口免税是指货物在出口销售环节免予征收增值税;出口不退税是指货物在出口销售环节以前的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环节是免税的,该货物的价格中本身就不含税,因而无须退税。
出口不免税是指对国家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某些货物的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环节照常征收增值税;出口不退税是指对这些货物不退还出口销售环节以前所负担的税款。
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政策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范围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除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征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及服务以外,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即免征和退还增值税的政策。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与之相对应,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称为外贸企业。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范围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包括以下七类: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范围
(5)生产企业向中外合作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除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范围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范围
4.出口融资租赁货物
自2014年10月1日起,将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统一实施,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将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租赁给境外承租方、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租赁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向融资租赁出租方退还其购进租赁货物所含的增值税。
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的增值税专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著名的完税价格×融资租赁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按照统一的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执行。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的按简易计税办法征税的融资租赁货物(包括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融资租赁货物,其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按照购进货物适用的征收率和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范围
5.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