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法律责任(课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同步教学(北京出版社)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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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学习情境一 会计法律制度
学习要点及目标
1. 掌握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2. 掌握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3. 掌握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
4. 掌握会计监督法律制度。
5. 掌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对会计人员的要求。
6. 掌握违反会计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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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五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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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业务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一、法律责任概述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1)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其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2)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一)根据业务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一、法律责任概述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主要区别如下。
(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刑事责任追究的是犯罪行为;行政责任追究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下简称《刑法》)的规定予以追究;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一)根据业务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一、法律责任概述
刑事责任是触犯《刑法》的犯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审判机关给予的制裁后果,包括刑罚处罚和非刑罚处罚。
(1)刑罚。
① 主刑。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处一种主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②附加刑。附加刑是既可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
(2)非刑罚处理方法。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还可以采用非刑罚的处理方法,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以外的其他方法。非刑罚处理方法主要包括: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刑事处罚外,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根据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一)根据业务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会计制度的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给予行政
处分。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情节严重的,5 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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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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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业务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四、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
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 10% 以上不满 30% 并且偷税数额在 1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 30% 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 万元以上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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