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八、其他税种
目录 content
01 城市维护建设税
02 资源税
03 城镇土地使用税
04 耕地占用税
05 房产税
06 车船税
07 印花税
08 车辆购置税
09 契税
10 烟叶税
11 环境保护税
12 船舶吨税
05 房产税
房产税概述
1.房产税的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我国现行房产税的基本规范是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
房产税概述
2.房产税的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农村的房屋大部分是农民居住用房,为了不增加农民负担, 农村的房屋不征税。对某些拥有房屋但自身没有纳税能力的单位,如国家拨付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和国防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也予以免税。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房产税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经营形式,对经营自用的房屋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计税,使征税办法符合纳税人的经营特点,便于平衡税收负担和征收。
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纳税人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也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即学即用】以下属于房产税纳税人的是( )。
A.房屋的出典人
B.拥有农村房产的农民
C.允许他人无租使用房产的房管部门
D.产权不明的房屋的使用人
【答案】D
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2.征税范围
房产税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者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这主要是为了减轻农民的负担,有利于农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
【小思考】加油站罩棚属于房产吗?是否应该对其征收房产税?
税率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的是比例税率。
从价计征方式是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方式是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实际用途,均按4%的税率征收。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
1.从价计征——按照房产计税价值计征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计税依据
此外,以下几种情况需要在实际征收中根据具体情形来确定房产税的计征方式: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
计税依据
(3)对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②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计税依据
(4)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5)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