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7章 国际税收筹划
7.4投资汇回与投资退出的筹划
利润汇回安排
7.4.1
直接转股或间接转股的筹划
7.4.2
7.4.1利润汇回安排
利润汇回安排
(1)筹划原理
将利润滞留在海外低税地不做利润分配或根据推迟课税规定不汇回股息、红利,实际上都只是将税负暂时递延,如果母公司需要回收投资收益,那么就要对利润汇回进行税收筹划。
例如,利润汇回的主体、时间、比例等都存在筹划的可能性。
(2)筹划要点
通过筹划安排利润汇回环节实现节税,发挥高税负地区在利润汇回(分配股息)环节的税负抵减作用。[ 来源于高税地的所得,通常无须向居住国补缴税款,或者补缴的税款相对较少。]将来源于高税负地区和低税负地区的所得进行中和,在同一纳税年度汇回母公司,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效果。如果母公司所在国实施分国抵免法,可以考虑建立中介控股公司,将来源于高税负地区和低税负地区的所得集中于该中介控股公司,一并向母公司分配股息,从而实现综合抵免的效果。
利润汇回安排
[案例7-5]
利用利润汇回的主体和比例进行筹划
我国一家居民企业A公司,在中国香港设立子公司(H公司),该子公司持有泰国T公司、新加坡S公司的股权。我国的居民企业A公司要求H公司在某年年末分配股息400万元。预计在该年,T公司和S公司的税前利润均为1 000万元。现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T公司、S公司在年末各自分配股息200万元。
方案二:T公司在年末分配股息400万元,S公司不分配股息。
方案三:T公司不分配股息,S公司在年末分配股息400万元。
泰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新加坡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7%。在本例中,T公司、S公司分别适用泰国、新加坡免征股息预提税的规定。中国香港不对股息所得征税。
请比较以上三种方案的所得税税负。
利润汇回安排
【解析】(1)方案一
T公司分配股息200万元。在泰国缴纳企业所得税200万元(=1 000×20%),税后利润为800万元(=1 000-200),向中国香港H公司汇回股息200万元,无须在泰国缴纳股息预提税,该股息间接负担的泰国企业所得税税额为50万元(=200÷800×200)。
S公司分配股息200万元。在新加坡缴纳企业所得税170万元(=1 000×17%),税后利润为830万元,向中国香港H公司汇回股息200万元,无须在新加坡缴纳股息预提税,该股息间接负担的新加坡企业所得税税额为40.96万元(=200÷830×170)。
中国香港H公司将取得的股息继续分配给A公司,在中国香港不产生税负。
我国居民企业A公司取得中国香港H公司分配的股息400万元,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共计90.96万元(=50+40.96),还原为境外税前应税所得为490.96万元(=400+90.96),抵免限额为122.74万元(=490.96×25%)。由于已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低于抵免限额,我国居民企业A公司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122.74-90.96=31.78(万元)
利润汇回安排
【解析】(2)方案二
T公司分配股息400万元。在泰国缴纳企业所得税200万元(=1 000×20%),税后利润为800万元(=1 000-200),向中国香港H公司汇回股息400万元,无须在泰国缴纳股息预提税,该股息间接负担的泰国企业所得税税额为100万元(=400÷800×200)。
S公司的税前利润为1 000万元,在新加坡缴纳企业所得税170万元(=1 000×17%)。S公司不分配股息,因此无须在中国补缴企业所得税。
中国香港H公司将取得的股息继续分配给A公司,在中国香港不产生税负。
我国居民企业A公司取得中国香港H公司分配的股息400万元,间接负担的泰国企业所得税税额为100万元,还原为税前所得为500万元(=400+100),抵免限额为125万元(=500×25%)。由于已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低于抵免限额,因而我国居民企业A公司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125-100=25(万元)
利润汇回安排
【解析】(3)方案三
S公司分配股息400万元。在新加坡缴纳企业所得税170万元(=1 000×17%),税后利润为830万元(=1 000-170),向中国香港H公司汇回股息400万元,无须在新加坡缴纳股息预提税,该股息间接负担的新加坡企业所得税税额为81.93万元(=400÷830×170)。
T公司税前利润为1 000万元,在泰国缴纳企业所得税200万元(=1 000×20%)。T公司不分配股息,因此无须在中国补缴企业所得税。
中国香港H公司将取得的股息继续分配给A公司,在中国香港不产生税负。
我国居民企业A公司取得中国香港H公司分配的股息400万元,间接负担的新加坡企业所得税税额为81.93万元,还原为税前所得为481.93万元(=4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