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6章 其他税种的税收筹划
学习提示
本章主要介绍其他九个税种的筹划,包括土地增值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契税、关税。对这些税种进行有效、合理、合法的筹划构成了本书的重要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读者可以了解各税种的筹划思路,掌握各税种的筹划方法。
案例导入
案例导入
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可供销售的10 000平方米同档次的商品楼两栋,均属于普通商品房。
甲栋商品楼每平方米的售价是1 000元(不含装修费70元,不含增值税),转让收入是1 000万元,它的扣除项目金额是835万元,增值额是165万元。
乙栋商品楼每平方米的售价是1 070元(含装修费70元,不含增值税),转让收入是1 070万元,它的扣除项目金额是838万元,增值额是232万元。
根据以上数据可以计算出甲栋商品楼的增值率是19.76%。按照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甲栋商品楼的增值率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因此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企业获得的销售毛利为165万元。乙栋商品楼的增值率是27.68%,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69.6万元,企业获得的毛利为162.4万元。
案例导入
案例导入
在本例中,该企业对甲栋商品楼采用了分散收入以控制增值额和利用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方法进行筹划,因甲栋商品楼的售价分离了装修费用70万元,每平方米的售价比乙栋商品楼低70元,从而降低了增值额并将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可依法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所得毛利反而比乙栋商品楼的毛利高2.6万元。另外,由于价格上的优势,甲栋商品楼的市场竞争力将强于乙栋商品楼。所以,企业应该考虑采取甲栋商品楼的销售方式对乙栋商品楼的销售策略进行调整。
6.1 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土地增值税的主要法律界定
6.1.1
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方法
6.1.2
6.1.1土地增值税的主要法律界定
土地增值税的主要法律界定
土地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6.1.1.1 一般规定
1.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指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及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价出资、入股(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2.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的主要法律界定
2.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核定成交价格、扣除金额: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价出资、入股,扣除项目金额无法确定的,可按照转让房地产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土地增值税。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土地增值税的主要法律界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转让房地产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
3.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的规定:
(1)“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2)“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土地增值税的主要法律界定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①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