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5章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5.3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工资、薪金福利化
5.3.1
转换为其他形式的所得
5.3.2
扣除项目的筹划
5.3.3
运用保险、公积金筹划
5.3.4
薪酬激励方式的转化
5.3.5
5.3.1工资、薪金福利化
工资、薪金福利化
1.筹划原理
取得高薪是提高个人消费水平的重要手段,但因为工资、薪金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累进的,当金额累进到一定程度时,新增薪金会带来较高的边际税率,导致纳税人的可支配现金反而减少。
因此可以考虑由企业向职工提供福利设施,将员工的部分现金性工资转为福利,在带来相同消费满足程度的同时,降低员工的应纳税所得额, 规避高边际税率,最终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工资、薪金福利化
2.筹划方法
(1)为职工提供与公司经营业务有关的培训
为职工提供与公司经营业务有关的培训可以降低名义工资,提高职工的福利水平,降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培训都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免缴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一家生产汽车的企业为员工支付了瑜伽班的培训费用,显然该企业的主营业务与瑜伽并没有太大关联。在这种情况下,瑜伽班的培训费用需要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纳税。相反,如果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员工接受与注册会计师培训有关的继续教育支出,那么该费用不仅可以由企业作为职工教育经费进行税前扣除,还可以免除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福利化
[案例5-13]
工资、薪金福利化筹划
会计师事务所员工王某想参加某培训班组织的注册会计师培训班,学费为5 000元/月,为期一年,王某每月工资为12 000元。请问王某应如何与就职事务所进行沟通来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
工资、薪金福利化
【解析】
王某每月从事务所领取12 000元的工资,同时自行承担学费,在不考虑其他扣除以及各类保险的情况下,王某年度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2 000×12-60 000)×10%-2 520=5 880(元)
王某与事务所协商,由事务所承担培训学费,同时王某每月的工资降至7 000元。
对于事务所而言,每月5 000元的支出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王某而言,他的实际收入不变,同时年度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7 000×12-60 000)×3%=720(元)
王某减少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5 880-720=5 160(元)
工资、薪金福利化
(2)用餐补贴
员工因公务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可以按标准领取误餐费,不并入应纳税所得中;类似地,员工在出差时发生的餐费,也可在标准内领取差旅费补贴,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但是,企业为员工设立食堂所提供的免费用餐和直接给员工发放伙食补贴是需要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3)为员工提供劳保用品
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实际属于工作条件的劳保用品,不属于个人所得,但企业以“劳动保护”名义向职工发放的实物以及货币性资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福利化
(4)为员工提供通勤便利
企业可以配备车辆接送员工上下班,这部分支出既可以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从而降低名义收入,员工也不需要为此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可以选择给员工发放交通补贴,符合标准的无须扣缴个人所得税(各省的标准不一样,企业在发放交通补贴时需要注意不可超过标准发放,否则可能会增加员工的税负)。
5.3.2转换为其他形式的所得
转换为其他形式的所得
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无论纳税人有多少处工资、薪金来源,每年只能扣除费用6万元。因此,如果纳税人每月能从两处或多处(兼职)取得工资、薪金,建议选定一处的收入作为工资、薪金项目,其余各处的收入作为劳务报酬项目,因为劳务报酬所得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案例5-14]
转换为其他形式所得的筹划
纳税人甲每月能从三家企业取得收入5 000元,请问甲应当如何筹划,可使其个人所得税税负降到最低?
转换为其他形式的所得
【解析】当甲选择三处收入作为工资、薪金项目时,
应纳税所得额
=5 000×12×3-60 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120 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当甲选择一处收入作为工资、薪金项目,其他两处收入作为劳务报酬项目时,
应纳税所得额
=5 000×12+5 000×12×2×80%-60 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96 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显然,后一种情况的应纳税所得额比前一种情况少24 000元,因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会相应降低。
5.3.3扣除项目的筹划
扣除项目的筹划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