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3章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3.3企业设立业务的消费税筹划
企业合并的筹划
3.3.1
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的筹划
3.3.2
3.3.1企业合并的筹划
企业合并的筹划
消费税针对特定纳税人征收,同时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在生产(进口)、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征收(卷烟和超豪华小汽车除外),因此在设立环节,如果企业间的经营业务为应税消费品的上下游关系,则可以采用上下游企业合并的办法进行税收筹划,达到递延缴纳税款或节税的目的,以降低消费税税负。
例如,当两家企业之间存在应税消费品的连续生产业务(即一企业需要购买另一企业的产品作为原材料以进行连续生产,两家企业生产的产品都为消费税应税消费品)时,若外购原材料的已纳消费税不允许抵扣,两家企业是否合并的选择能够影响这两家企业所缴纳的消费税税额。若两家企业分设,则提供原材料的企业需要就原材料缴纳消费税,购买原材料进行连续生产的企业也要就其最终产品缴纳消费税,应缴纳税额则为两家企业缴纳税额的总和;若两家企业合并,则提供原材料的环节无须缴税,企业只需要按最终产品计算缴纳消费税,因而两家企业的合并可以实现递延缴纳税款甚至减少应纳消费税的效果。
企业合并的筹划
【知识点提醒】对于白酒类企业来说,企业的合并对于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更有意义。对于购入已税酒类继续生产白酒的企业,消费税并不能得到抵扣。企业的合并可以直接省去上游环节的消费税税负。
[案例3-2]
消费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丙企业是一家药酒生产企业,过去一直从丁酒厂购进粮食白酒作为原料用于生产药酒。5月,丙企业从丁酒厂购进白酒200吨,不含税售价为4元/斤;销售药酒15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00万元(白酒适用的消费税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500毫升;丙企业以白酒为原料生产的药酒适用10%的消费税税率)。
如何筹划才能减轻企业的消费税税负?
企业合并的筹划
【解析】
丙企业可以通过合并丁酒厂并将其作为白酒生产车间来实现降低消费税税负的目的。
现行消费税法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因此,丙企业合并丁酒厂后,原来丙企业从丁酒厂购入白酒的行为将转变为企业内部原材料的转移行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需要缴纳消费税,可以实现递延缴纳消费税税款。
企业合并的筹划
【解析】续
丙企业合并丁酒厂前:
丙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200×10%=20(万元)
丁酒厂应缴纳的消费税=(200×2 000×0.5+200×2 000×4×20%)÷10 000=52(万元)
应纳消费税合计=20+52=72(万元)
丙企业合并丁酒厂后,丁酒厂作为丙企业的白酒生产车间:
丙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200×10%=20(万元)
丁酒厂作为丙企业的白酒生产车间,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白酒对于丙企业来说实际上是用于连续生产另一种应税消费品药酒的原料,因此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可见,通过合并丁酒厂可以节约消费税税款52万元(=72-20)。
3.3.2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的筹划
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的筹划
应税消费品的生产销售环节是征收消费税的主要环节,因为消费税实行单一环节征收,所以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以后,在流通环节无须再缴纳消费税。
因此,税收筹划的关键在于降低出厂环节的计税价格。
纳税人通过自设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以企业出厂销售价格作为销售额计算消费税。
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的筹划
[案例3-3]
调整会计核算方法的筹划
金元酿酒公司是一家大型酿酒企业,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其产品销售给全国各地的批发商。考虑到本市的零售商和部分消费者也到厂内直接购货,公司单独成立一个经销部负责面对本市客户销售。为加强对经销部的管理,总公司对经销部实行“物流分类管理,财务统一核算”的管理方法。
8月,经销部共向本市销售粮食白酒20 000斤(1 000箱),公司按给其他批发商400元/箱的价格与经销部结算,经销部再按500元/箱的价格对外销售。财务人员按400元/箱的价格计算缴纳了消费税:
20 000×0.50+400×1 000×20%=10 000+80 000=90 000(元)
10月,税务机关对金元酿酒公司消费税计缴情况进行检查时,提出其计税方法不妥,应做必要调整,并补缴税款。其经销部应缴消费税为:
20 000×0.50+500×1 000×20%=10 000+100 000=110 000(元)
对此,金元酿酒公司的管理层表示不理解,税务稽查人员解释:该公司的问题是经销部的会计核算方式采取了非独立核算,所以应按经销部的对外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请问该公司是否应该补税?
【解析】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