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3.2 消费税概述
纳税人的筹划
3.2.1
计税依据的筹划
3.2.2
税率的筹划
3.2.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筹划
3.2.4
消费税筹划原理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可以从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方面入手。
我国现行消费税与其他税种不同,其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这为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客观条件。
由于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纳税人征收的,在税收筹划中可以通过企业合并以递延税款缴纳的时间;
通过调整会计核算方法,能够使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发生变化,企业可以设立独立核算的经销部门将计税环节向前推移,达到节税的目的;
通过选择合理的销售方式,能够递延税款缴纳,以获得相对节税的好处;
通过税目中子目之间的转化,以及对应税消费品的价格和兼营、成套销售方式进行权衡,达到降低消费税税负的目的。
3.2.1纳税人的筹划
纳税人的筹划
1.筹划原理
消费税法律制度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是消费税纳税人。
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纳税人征收的,而且其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并非在每个环节多次征收。因此,在消费税的税收筹划中可以通过企业合并以达到递延税款缴纳时间的目的。与此同时,不同环节涉及的消费税税率还可能存在差异,这就会给纳税人的消费税税负带来影响。
纳税人的筹划
2.筹划要点
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的销售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递延部分消费税税款的缴纳。如果两个合并企业之间存在原材料供求关系,则在合并前,这笔原材料的转让关系为购销关系,应该按照正常的购销价格缴纳消费税;而在合并后,企业之间的原材料供应关系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关系,因此这一环节不用缴纳消费税,而是递延到以后的销售环节再缴纳。
此外,如果后一个环节的消费税税率较前一个环节低,则可直接减轻企业的消费税税负。当前一个环节应征的消费税税款延迟到后面环节征收时,后面环节的税率较低,合并前企业间的销售额因在合并后适用了较低税率从而减轻了税负,缓解了资金占用比例高的情况。
3.2.2计税依据的筹划
计税依据的筹划
1.筹划原理
按照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
实行从价计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销售额。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实行从量计征方法的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对于消费税来说,确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应税消费品的数量是关键。
销售额和包含在应税销售额内的价外费用都影响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与此同时,消费税的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在生产(进口)、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征收(卷烟和超豪华小汽车除外),而非在各个环节多次征收。这在客观上也为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契机。
计税依据的筹划
2.筹划要点
(1)设置独立核算的经销部门。由于消费税的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因此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可以在单一环节中通过减少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方式来降低税负。在我国,消费税的大部分应税消费品只在生产出厂环节缴纳,此后的环节不需要再缴纳,为降低计税价格,应尽可能将计税环节向前推移,把一部分价值剔除在计税依据之外。
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量缴纳消费税。若设立独立核算的门市部,单独核算其销售额,企业就可以按照内部转让价格(非对外售价)计算缴纳消费税。因此,从调整会计核算方法出发,企业所设立的经销部或门市部能进行独立会计核算就成为税收筹划的关键。
(2)巧用包装物押金。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由于税法对包装物租金、包装物押金有特殊规定,因此消费税计税依据方面的税收筹划也可以从包装物押金入手。
计税依据的筹划
税法规定:
第一,包装物销售。包装物连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作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第二,包装物租金。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凡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第三,包装物押金。如果在销售应税消费品时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那么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然而,对于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或者收取时间超过12个月的包装物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所包装的应税消费品适用的税率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