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3章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学习提示:
消费税是对某些商品征收增值税后再加征一道税款的税种。虽然消费税也属于货物与劳务税,但无论是征税范围、纳税人,还是征税环节、计税依据等,都与增值税有明显的不同。本章针对消费税的特点介绍税收筹划的原理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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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化妆品厂下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制高档化妆品,某月移送给门市部高档化妆品5 000套,出厂价为每套226元(含增值税),门市部按每套248.6元(含增值税)将其全部销售出去。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量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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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该化妆品厂当月应纳消费税(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5%)为16.5万元[=248.6÷(1+13%)×5 000×15%÷10 000]。
假设该化妆品厂为了达到少缴消费税的目的,将下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改为独立核算门市部。按上述资料,该化妆品厂当月申报缴纳的消费税为15万元[=226÷(1+13%)×5 000×15%÷10 000]。与第一种情况相比,该厂少缴消费税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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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例可以看出,由于消费税在大多数情况下只对一个环节计算缴纳,即大多数应税消费品是在出厂销售环节计算缴纳税款。在计算缴纳消费税后,继续销售的各环节不需要再缴纳消费税,因此“出厂”环节的确定至关重要。显然,当门市部作为企业非独立核算的部门时,生产部门向门市部移送商品只是企业内部不同部门间的商品转移,只有在门市部对外销售时才能确定为“出厂”。经分析可以看出,这样的组织形式实际上是将门市部销售环节增加的价值也包括在“出厂”时计征消费税的价格之中,从而增加了企业应缴的消费税。因此,该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法就是将下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独立出去,从而将不应包括在计税价格中的那一部分价值剥离,进而实现计税价格最低、应缴税款较少的目的。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包括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筹划、消费税税率的筹划、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筹划等。
3.1 消费税概述
消费税纳税人
3.1.1
消费税的征税对象
3.1.2
消费税税目
3.1.3
消费税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3.1.4
3.1.5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1.1消费税纳税人
消费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消费税纳税人所指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公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此外,对消费税纳税人有一些特殊规定。
例如,对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对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以进口人或其代理人为纳税人。
消费税纳税人
【即学即用】 在下列各项中,属于消费税纳税人的是( )。
A.酒精生产企业 B.汽车轮胎制造厂
C.进口太阳能电池的国有企业 D.委托加工涂料的外商投资企业
答案:CD
解析:近几年我国对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做了较大的调整。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了汽车轮胎、酒精、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的消费税以及车用含铅汽油的消费税;自2015年2月1日起,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其中,电池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小思考】消费税纳税人一定是增值税纳税人吗?
3.1.2消费税的征税对象
消费税的征税对象
从针对应税消费品征税的具体环节来看,为了方便征收管理、加强税源控制,我国的消费税主要是在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的起始环节征收,具体包括:
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应税消费品的生产销售环节是征收消费税的主要环节
因为消费税实行单一环节征收(特殊情况除外),所以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以后,在流通环节无须再缴纳消费税。
除了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征收消费税以外,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可以扣除。
消费税的征税对象
3.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于报关进口时在海关申报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