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04 资产的会计核算与纳税调整
资产的税务处理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一项资产在未来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特别纳税调整的原则
反资本弱化
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
特别
纳税调整
预约定价
原则
一般反避税
原则
企业与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独立交易原则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交与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金融资产的涉税会计处理
金融资产属于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工具形成的资产。
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的涉税会计处理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1)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企业应当设置“贷款”“应收账款”“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的涉税会计处理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会计准则规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与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入账金额;而在税法中,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①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②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在取得利息收入时,会计准则中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在税法中,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在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会计准则是将终止时其转让收入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在税法中,企业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计税基础)准予扣除。
金融资产的涉税会计处理
【案例10】1月1日,A公司支付1 075元(含交易费用)从活跃市场上购入某公司的2年期债券,面值为1 200元,假定不含税票面利率为4%,按年支付利息,即每年48元,本金最后一次支付。A公司将其划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根据增值税法相关规定,利息收入属于贷款服务,一般纳税人应按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金融资产的涉税会计处理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1)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企业应当设置“其他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的涉税会计处理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在初始计量时,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并将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取得利息时,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按照税法的规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发生公允价值的变动时,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将该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科目;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产生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当发生资产减值时,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应计入当期损益,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损失准备,而且不应减少其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并将减值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在这种情况下,税法的处理与公允价值变动时相同。
当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将其处置收入与账面余额调整至“其他综合收益”。按照税法的规定,投资资产的成本(计税基础)准予扣除。
金融资产的涉税会计处理
【案例11】 2021年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