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消费税的会计核算
消费税概述
消费税的涉税会计处理
目录 contents
01 消费税概述
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及个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境内是指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我国境内。
此外,根据税法规定,对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以进口人或代理人为纳税人。
消费税一共含有15个税目,其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
烟
酒
高档化妆品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鞭炮、焰火
成品油
摩托车
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
小汽车
高尔夫球及球具
高档手表
游艇
木制一次性筷子
实木地板
电池
涂料
从价计税
从量计税
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
应纳税额=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应纳税额=
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
包装物计入销售额的规定
自用未对外销售的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
进口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外购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从价计税
从价计税计算方法
一般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
1.一般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对价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从价计税计算方法
一般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
但下列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第一,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第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第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从价计税计算方法
一般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
2. 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税款。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相应的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从价计税计算方法
包装物计入销售额的规定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酒类产品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则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税。但是,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包装物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收消费税。酒类产品(除啤酒、黄酒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收取押金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企业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会计核算
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这种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征税,只就最终应税消费品征税。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
即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视同对外销售,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价格的,以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销售额。
自用未对外销售的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
自用未对外销售的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
从价计税计算方法
第一,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为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为根据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第二,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
从价计税计算方法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