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税法
(第八版)
第十章 车船税法(次重点章+考点;熟悉)
◎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要求学生了解车船税的概念;掌握车船税的征税对象;熟悉车船税纳的税人、税率及其运用;掌握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重点、难点、考点是计税依据的确认;熟悉车船税的减免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期限、地点。
一、征税对象
应税车辆为机动车,包括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应税船舶为机动船和非机动驳船。
机动船是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为动力运行的船舶;非机动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包括畜力驳船、木船、帆船、舢板及各种人力驾驶船,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
第一节 车船税的基本要素
一、征税对象
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的,不征收车船税。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应依法征收车船税。
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其他混合动力汽车按照同类车辆适用税额减半征税。
第一节 车船税的基本要素
上述
车辆
船舶
是指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特 别 注 意
上述
车辆
船舶
是指
二、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扣缴义务人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1、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扣缴义务人具体义务
2、 已完税或者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
3、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按日征收万分之五)
4、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时,应当同时报送明细的税款和滞纳金扣缴报告。
三、税目税率表
税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元) 备注
乘用车 辆 60~5400 核定载客9人(含)以下
商用客车 辆 480~1440 核定载客9人以上,包括电车
商用货车
专用车辆 整备质量吨位 16~120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车、低速载货车等;不包括拖拉机,挂车按50%计
税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元) 备注
摩托车 辆 36~180
机动船舶 净吨位 3~6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游艇 艇身长度米 600 ~2000
车船税实行定额税率,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一、计税依据
车船税的计税依据,按车船的种类和性能,分别确定为每辆、整备质量每吨(自重吨位)、净吨位每吨和艇身长度每米。
1.车船税的计税依据,按车船的种类和性能,分别确定为每辆、整备质量每吨、净吨位每吨和艇身长度每米。
2.商用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按整备质量每吨(自重吨位)为计税依据。
3.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游艇按艇身长度每米为计税依据。
自重吨数,是指机动车的整备质量,即总质量减去核定载质量的差额。对机动船来说,净吨位一般是指额定装运货物和载运旅客的船舱所占用的空间容积,即船舶各个部位的总容积扣除按税法规定的非营业用容积后的余数。非营业用容积包括驾驶室、轮机间、业务办公室、船员生活用房等。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船税的应纳税额,根据不同类型的车船及适用的计税标准分别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的年税额
第二节 车船税的计算
第三节 车船税的申报与缴纳
一、法定减免税
1.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3.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对节约能源的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免征车船税。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