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企业所得税(课件)- 《税法第8版》同步教学(人民大学出版社)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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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第十五章 企业所得税法(重点章+难点+考点;掌握) ◎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要求学生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和特点;掌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与范围;熟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及其运用;掌握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成本、费用、损失和税金的处理,重点、难点、考点是计税依据---增值额的计算与确认;掌握企业所得税亏损的弥补,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包括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境外已纳税额的抵免扣除);了解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熟悉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缴纳方法与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要素 一、纳税人 居民 企业 非 居民 企业 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1.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2.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征税对象和范围 三、税率 基本税率:25% 小型微利企业:20%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15% “2类”非居民企业:10%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收入总额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处置资产处入的确认 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要看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是否发生改变。 1.内部处置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内容上均不变,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资产转移至境外的除外)。 2.资产移送他人,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3.企业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 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企业应将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四)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但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并纳入预算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凡未按照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免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应税收入额的计算 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二、准予扣除项目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企业申报的扣除项目和金额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够提供准许使用的有效证明,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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