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税法
(第八版)
第二章 增值税法(重点章+难点+考点;掌握)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增值税计税原理和类型;掌握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和计算方法,重点是销售额的确认、哪些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哪些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以及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限要求;熟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税率和征收率的运用,以及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期限、地点和专用发票的管理。
第一节 增值税的基本要素
增值税的特点
增值税的特点
不重复征税
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
.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一、增值税类型和计税原理
生产型 收入型 消费型
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 不允许
扣除 允许
扣除折旧 允许
全部扣除
评 价 税基最大;
重复征税严重,不利于鼓励投资
中庸型;
往往需要配合加速折旧 税基最小;
彻底消除重复征税,利于鼓励投资最能体现计税原理
(一)增值税类型
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是通过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体现出来的。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是以每一生产经营环节发生的货物或劳务或服务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出货物或劳务或服务的整体税负,同时通过税款抵扣方式将外购项目在以前环节已纳的税款予以扣除,从而完全避免重复征税。该原理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按全部销售额计算税款,但只对货物或劳务或服务价值中新增价值部分征税。
2.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对以前环节已纳税款予以扣除。
3.税款随着货物的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但政府并不直接向消费者征税,而是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分段征收,但各环节的纳税人并不承担增值税税款。
(二)增值税计税原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二、征税范围
(二)不征增值税的项目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
5.存款利息。
6.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7.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8.纳税人确定的中央财政补贴。
9. 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
10. 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1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Ω 1.执罚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程序取得的罚没物品的拍卖收入、变卖收入以及按收兑或收购价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照章征收增值税。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经营的罚没物品中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Ω 2.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Ω 3.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Ω 4.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Ω 5.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四)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三、纳税人
销售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进口货物
销售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单位和个人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基本
划分
标准 销售
规模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会计
核算
水平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可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特殊划分标准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税率和征收率
1.税率 适用范围
基本
税率 13% 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进口货物
低
税
率 9% 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增值电信6%)、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