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课件)- 《税法(第二版)》同步教学(人民大学出版社)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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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第9章 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 9.1 资源税 资源税沿革及作用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税目与税率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1. 沿革 资源税于1984开征,当时只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征收,实行按超额利润征税的方式。 1994年税制改革,将盐税并到资源税中,同时将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的矿产资源,实行极差调节,从量定额征收的方式。 2010年6月1日,在新疆对原油、天然气进行了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工作,2011年11月1日起,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2014年12月又对煤炭的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2016年7月1日起,对绝大部分应税产品实行从价计征方式,只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黏土、砂石,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同时在河北省开征水资源税试点工作,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 2017年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到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019年8月《资源税法》通过,并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作用 (1)促进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2)为国家筹集财政资金。 9.1.1 资源税沿革及作用 1.基本规定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开发应税资源包括开发矿产品和生产盐,具体范围由《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确定。 在开发环节征税是资源税的一个重要特点。进口矿产品和盐不征资源税,相应地,对出口应税产品也不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2.视同销售 (1)纳税人将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例如,将铁原矿用于继续生产铁精粉,在移送使用铁原矿时不缴纳资源税。因为该种情形下后面生产出的铁精粉是要缴税的,如果移送环节视同销售会造成重复征税。 (2)其他情形应视同销售纳税。具体包括两类:一是以应税产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如将开采的铁矿继续用于冶炼,开采的原油用于加工生产汽油等,应当在移送环节缴纳资源税。第二类是除用于连续生产以外的其他各种情形,包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等。 9.1.2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能源矿产 金属矿产 非金属矿产 水气矿产 盐 资源税税目包括5大类,在5个税目下面又设有若干个子目。《资源税法》所列的税目有164个,涵盖了所有已经发现的矿种和盐。 (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 (3)煤炭。 (4)煤成(层)气。 (5)铀、钍。 (6)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 (7)地热。 (1)黑色金属。包括铁、锰、铬、钒、钛。 (2)有色金属。包括铜、铅、锌、锡、镍、汞;钨;钼;金、银;轻稀土;中重稀土等。 (1)矿物类。包括高岭土;石灰岩;磷;石墨、硫铁矿、水晶、工业用金刚石、芒硝、钠硝石、明矾石、石膏等。 (2)岩石类。包括大理岩、花岗岩、白云岩、石英岩、砂岩、砂石等。 (3)宝玉石类。包括宝石、玉石、宝石级金刚石、玛瑙、黄玉、碧玺。 (1)钠盐、钾盐、镁盐、锂盐。 (2)天然卤水。 (3)海盐。 (1)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2)矿泉水。 9.1.3 税目与税率 各税目征税时有的对原矿征税,有的对选矿征税,具体适用的征税对象按照《税目税率表》的规定执行,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按原矿征税。 2.按选矿征税。 3.按原矿或者选矿征税。 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 选矿: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 9.1.3 税目与税率 二、税率 1. 设计特点 按原矿、选矿分别设定税率。 对原油、天然气、中重稀土、钨、钼等战略资源实行固定税率,由税法直接确定。其他应税资源实行幅度税率,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 9.1.3 税目与税率 2. 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产品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1)针对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按细类掌握)应税产品的 “不同税目”按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产品的细类掌握,如“黑色金属”下的“铁”“锰”“铬”“钒”“钛”等矿产品为不同税目,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原矿和选矿分设税率的应税产品 同一税目下区分不同征税对象可能设置不同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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