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一、生命健康具可贵
1、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1)为什么优先保护: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2)人身权利的内容:
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人身权利的内容
人格权:
身份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
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3)民事主体义务(承担方式)P32相关链接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4)要求:
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1)重要性: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民法典把这三项权利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
人格权 内容 侵权表现(看最终结果)
生命权 生命安全和生命维持 致人死亡,非法剥夺生命(致死)
身体权 身体完整性和行动自由 身体完整性遭受破坏和行动自由受到限制(致残)
健康权 生理、心理机能(功能)的正常运转和发挥 损害健康,致人患病(致病)
(2)侵权责任: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P7相关链接
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1·浙江)一天傍晚,小明(12周岁)将宠物狗牵出来玩,途经小区公园时,放开了牵引绳,狗在奔跑中将散步的七旬老人张某绊倒,导致张某身体多处骨折,入院治疗一个多月,由此双方产生纠纷。本案中
①张某的生命和健康权受到侵犯
②小明的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③张某有权请求小明的父母支付医疗费护理费
④小明无需承担责任,小明的父母应承担补偿责任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注意区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B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1.含义:
2.特点:
1、姓名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3.法律规定:
(1)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区别:盗用姓名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扮演姓名者本人。(如打着某名人的幌子开店)
假冒姓名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例如假冒别人上大学)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是名称权)
侵犯姓名权的情况:
(1)干涉他人姓名的决定,强迫他人改变其姓名。
(2)强迫他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个姓名的,如要求他们放弃笔名或艺名。
(3)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的身价或者谋求不正当的利益等。
(4)假冒他人姓名。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姓名或利用与他人相同或者近似足以引起混淆的姓名参与民事活动以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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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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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4)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4.侵权责任
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