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经济法》教案
课 题
2.4+2.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债券与公司财务、会计
课 型
新授课
课 时
2
授课班级
高一
授课时间
授课教师
教材分析
本课选自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国家规划教材《经济法》(第二版)项目二第四、五节,本课内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债券与公司财务、会计(第7课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颁布,1994年7月1日实施,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公司法属于商法范畴,与合同法、金融法、知识产权法等有着紧密的联系,通过学习公司法可以为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商业纠纷和提供法律咨询提供很大的帮助。
学情分析
已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及依法治国基本知识;
初步掌握经济法的相关基础知识;
在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方面,学生求知欲较强,思维比较活跃,但对知识的应用性较差,学习信心有待加强。
学习目标
【知识与技能目标】
掌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了解公司债券的基础知识
掌握公司利润分配和公积金
【过程与方法目标】
在自主学习、小组讨论、案例分析中,加强法律意识,能够结合所学处理实际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态度与情感目标】
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和严谨扎实的科学态度。
学习重难点
【教学重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教学难点】公司利润分配和公积金
教学方法
情景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
课前准备
【教师准备】项目二第四、五节《学案》、教学ppt
【学生准备】提前预习项目二第四、五节的相关知识点
教学媒体
PPT课件、微视频
教学过程
教学环节
教师活动设计
学生活动设计
设计意图
活动一:
案例启发
导入新知
【案例分析】《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
【引发讨论】根据案例及所学知识分析,法院是否应该支持该股东的诉讼请求?
【教师点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机关,应该代表公司主张权利。
【小组讨论】
结合案例进行讨论
通过小组讨论案例,提升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
活动二:
调动思维
探究新知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教师点拨】在公司组织结构下,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管理。股东只能通过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由董事会聘任经理来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而监事会负责监督。在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情况下,为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正确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教师点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自主学习】通过自主学习掌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温故知新】回顾前期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规定
通过自主学习使学生能够主动地进行学习探究,增强学习主观能动性。
将新知识点与前期所学内容结合记忆,有助于帮助学生连点成线,强化记忆
活动三:
巩固练习
素质提升
【练习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A.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B.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